公共危險罪:酒駕、毒駕、肇事逃逸的刑度與處理流程

公共危險罪是什麼?酒駕、毒駕、肇事逃逸的刑度與處理流程

公共危險罪是刑法第十一章的總稱,最常見的是第185條之3酒駕毒駕與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整理四款構成要件、刑度階梯、毒駕濃度值、肇事逃逸的認定,以及良民證會不會記載。
本文最後更新:2026-10-22|輕鬆問法律諮詢

收到的文件上寫著「公共危險」,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我只是喝酒開車,怎麼變成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危險罪不是單一罪名,而是刑法分則第十一章一整組罪的總稱;日常生活中最常碰到的,是第 185 條之 3 的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毒駕),以及第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這篇先講清楚公共危險罪的範圍,再逐一說明酒駕、毒駕、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刑度與案件流程。

三句話先講完:

① 酒駕、毒駕不需要撞到人就成立犯罪:吐氣酒精濃度達 0.25 mg/L 或血液 0.05% 以上,本身就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② 刑度隨結果加重:未肇事 3 年以下;致人重傷 1~7 年;致人於死 3~10 年;十年內再犯致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③ 發生事故有人受傷,無論自己有沒有過失都不能離開現場;離開就可能另外成立肇事逃逸罪,最輕 6 個月起跳。

公共危險罪是什麼?不只酒駕

刑法分則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第 173 條至第 194 條)保護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這類犯罪的特色是:不必等到真的有人受害,只要行為製造了足以危及公眾的危險,就可以處罰。常見類型如下:

類型代表條文生活中的例子
放火、失火第 173 條~第 176 條縱火燒燬住宅或車輛、用火不慎延燒他人房屋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第 184 條、第 185 條在道路上設置障礙、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
不能安全駕駛第 185 條之 3酒駕、毒駕
肇事逃逸第 185 條之 4發生事故致人受傷後離開現場
其他第 186 條以下違法製造、持有爆裂物,危險物品管理等

實務上地檢署的公共危險案件,絕大多數是第 185 條之 3 與第 185 條之 4。所以下面的篇幅集中在這兩條。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四種情形(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汽車、機車,包含電動自行車等有動力的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款次內容判斷方式
第 1 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看數字,達標即成立
第 2 款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看狀態:未達 0.25,但有蛇行、肇事、語無倫次等
第 3 款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看數字(2023 年增訂)
第 4 款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看狀態
0.15 到 0.25 之間不是沒事。吐氣 0.15 mg/L 以上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會被開罰鍰、吊扣駕照;若同時有肇事、蛇行等情形,還可能依第 2 款構成刑事犯罪。各項行政罰金額見酒駕罰多少錢?。

刑度:結果越嚴重,刑度跳得越高

情形條文法定刑
酒駕、毒駕(未造成死傷)§185-3 Ⅰ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重傷§185-3 Ⅱ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185-3 Ⅱ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
曾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確定,十年內再犯第 1 項而致人重傷§185-3 Ⅲ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
同上,十年內再犯而致人於死§185-3 Ⅲ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交通類公共危險罪:結果越重,刑度越高酒駕、毒駕(未肇事)3 年以下,得併科 30 萬§185-3 Ⅰ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6 月以上 5 年以下§185-4 Ⅰ酒駕致人重傷1 年以上 7 年以下,得併科 100 萬§185-3 Ⅱ酒駕致人於死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得併科 200 萬§185-3 Ⅱ十年內再犯致死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得併科 300 萬§185-3 Ⅲ條號後的 Ⅰ Ⅱ Ⅲ 為項次;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圖一:交通類公共危險罪的刑度階梯,由下往上逐級加重

注意第 3 項的「前次」不只包括有罪判決,也包括緩起訴處分確定。也就是說,拿過緩起訴的人十年內再酒駕出事,同樣適用加重規定。緩起訴的效果與限制,詳見酒駕緩起訴是什麼?。

初犯通常判多少?

第 1 項的法定刑上限是 3 年,但初犯、未肇事、酒測值不高的案件,實務上多半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判有期徒刑 2 到 3 個月左右,並准易科罰金。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簡字第 975 號,初犯、吐氣 0.36 mg/L,判有期徒刑 3 個月,如易科罰金以 1,000 元折算 1 日。

酒測值越高、有肇事、載運乘客、或有酒駕前案,刑度就會往上調;多次再犯者,即使判 6 個月以下,也可能被認為「難收矯正之效」而不准易科罰金、必須入監。初犯的刑度判斷、緩刑的可能性與實際案例,整理在酒駕初犯會被關嗎?刑度、易科罰金與緩刑。

酒駕撞到人、對方只是受傷:還會多一條過失傷害

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只把「致人於死」與「致人重傷」列為加重結果。酒駕肇事、對方受的是一般傷害時,除了酒駕本身的第 1 項之外,另外可能成立刑法第 284 條的過失傷害罪(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被害人可以提告,也可以在和解後撤回告訴;酒駕的部分則是非告訴乃論,和解撤告只會讓過失傷害那一部分結束,酒駕的刑事責任仍然存在。不過,和解與賠償的事實仍會在酒駕部分的量刑、緩刑或緩起訴判斷中被納入考量。

事故結果可能成立的罪能否因和解而結束
無人受傷§185-3 Ⅰ不能(非告訴乃論)
他人普通傷害§185-3 Ⅰ + §284 過失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可撤回告訴;酒駕部分不能
他人重傷§185-3 Ⅱ 加重結果不能
他人死亡§185-3 Ⅱ 加重結果不能

毒駕:2023 年起改採「濃度值」標準

過去毒駕只能依「足認不能安全駕駛」認定,舉證困難。2023 年修法增訂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就直接成立犯罪,不必再證明駕駛狀態異常;未達公告濃度值、但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則依第 4 款處罰。

毒駕案件常同時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施用或持有罪,兩案會分別處理。以咖啡包等新興毒品為例的說明,可參考毒咖啡包相關法律責任。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 185 條之 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駕駛人對事故的發生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第 2 項)。

重點在於:這一條處罰的是「離開」,不是「撞人」。就算事故完全是對方的錯,只要有人受傷,駕駛人就有義務留在現場、採取救護措施並報警。2021 年修法後才加入無過失減免的規定,但減免不等於不成立犯罪。

  • 常被認定為逃逸的情形:未停車直接離開;下車看了一眼就走;只留下錯誤的姓名電話;對方說「沒事」就離開,事後對方驗傷提告。
  • 正確做法:停車、開啟警示燈、確認傷者狀況並撥打 119、撥打 110 報案、在現場等警方到場製作紀錄。

公開判決中,肇事致人受傷後離開現場,判處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 6 個月並准易科罰金的案例相當常見(例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簡字第 1832 號)。6 個月是本罪的最低刑度,換算易科罰金以 1,000 元折算也要約 18 萬元。

被攔下之後:案件會怎麼走

被攔下之後:刑事案件怎麼走1攔查、酒測現場吐氣檢測;拒測另罰 18 萬2現行犯逮捕、警詢0.25 以上即可依現行犯帶回製作筆錄3移送地檢署原則上 24 小時內解送檢察官4檢察官偵查訊問後可能當庭請回、命具保或改為傳喚5偵查終結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起訴6法院判決、執行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入監同一時間,監理機關的行政罰(罰鍰、吊扣駕照)另外一條線進行

圖二:酒駕被攔下之後的刑事流程,行政罰另外一條線同時進行

酒駕達刑事標準時,警察通常以現行犯逮捕、帶回製作筆錄,並在 24 小時內解送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多半會當庭請回或命具保,接著依個案決定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或提起公訴。整個刑事流程的各階段與期限,可以參考被告了怎麼辦?刑事案件六個階段。

在這個過程中,筆錄的內容會一路跟著案件到法院。被詢問時有權保持緘默、有權選任辯護人,相關權利見警察約談與訊問時的權利。

會有前科嗎?良民證會不會記載?

「前科」在法律上不是精確用語,一般指的是有罪判決確定的紀錄。是否顯示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上,要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與公共危險罪最相關的幾款是:

  • 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不予記載。
  • 受拘役或罰金宣告者,不予記載。
  • 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 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不予記載。

換句話說,初犯判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繳完,只要 5 年內沒有再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良民證就不會出現這筆紀錄。但法院與檢察機關內部的前案紀錄仍然存在,日後若再涉案就會被查到。

被抓到之後,最重要的五件事

  1. 配合酒測。拒測罰 18 萬並吊銷駕照,警方仍可強制抽血,拒測沒有任何好處。
  2. 有人受傷,留在現場。不管覺得自己有沒有錯,先救護、報警、等警方到場。
  3. 筆錄如實、不要編。和酒測值、監視器畫面兜不起來的說法,會直接影響檢察官對犯後態度的評價。
  4. 有被害人,就盡早處理賠償。和解與賠償是量刑、緩刑、緩起訴最重要的有利因素之一。
  5. 記下所有期限。罰單的陳述期限、傳票上的到庭日期、判決後的上訴期間,錯過一個就很難補救。

常見問題

Q1. 公共危險罪是告訴乃論嗎?可以和解撤告嗎?

不是。刑法第 185 條之 3、第 185 條之 4 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和被害人和解,檢察官仍會繼續偵查或起訴。和解的效果是在量刑、緩刑或緩起訴上爭取從輕,而不是讓案件消失。

Q2. 騎電動自行車或腳踏車酒駕也算嗎?

刑法第 185 條之 3 處罰的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電動自行車有動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一般人力腳踏車則不屬於本條的動力交通工具,但仍可能受道交條例的行政處罰。

Q3. 隔天早上還有酒精濃度,開車也會被罰嗎?

會。法律看的是駕駛當下的酒測值,不問距離喝酒過了多久。前一晚喝得多,隔天早上吐氣仍可能超過 0.15 或 0.25 mg/L,一樣依行政罰或刑法處罰。

Q4. 肇事後先送傷者去醫院,算逃逸嗎?

把傷者送醫是救護行為,不是逃避責任。但應同時報警,並主動告知警方自己的身分與事故經過;若送醫後就離開、不留身分,仍可能被認定為逃逸。

Q5. 公共危險罪一定要請律師嗎?

單純初犯、未肇事的案件,很多人自行處理。但有肇事致人受傷、十年內再犯、毒駕或肇事逃逸等情形,刑度和處理策略差異很大,建議在第一次偵查庭前先諮詢。

Q6. 公共危險罪判刑後還會被開罰單嗎?

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判刑確定(未宣告緩刑)時,監理機關不再另裁罰鍰,但吊扣或吊銷駕照、吊扣牌照仍會執行;緩起訴或緩刑時則仍會裁處罰鍰,已付的處分金或緩刑支付金額可以扣抵。

收到「公共危險」案件的通知書或傳票?把文件上的案號、日期、酒測值與事故情形告訴我們,先幫您判斷是哪一條、刑度範圍與下一步該準備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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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刑法第 41 條、第 284 條、第 173 條至第 194 條(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特別是第 185 條之 3、第 185 條之 4
  •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53 條之 1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
  • 行政罰法第 26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簡字第 975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簡字第 1832 號刑事簡易判決

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結果會因事實、證據與法院見解而不同,法令與主管機關公告也可能修正,請以現行法令及律師就您具體情況提供的意見為準。閱讀本文不會與本所成立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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