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第一時間該做什麼

發生車禍第一時間該做什麼?現場、文件、保險與期限完整指南

本文最後更新:2026-08-28|輕鬆問法律諮詢

車禍現場的十分鐘,決定了後面一年的事。最常見的後悔不是「沒吐槽對方」,而是「沒報警」、「沒拍照」、「現場就簽了和解」。這篇把現場、文件、保險、期限四件事一次講完。

一分鐘看懂:
一定要報警。沒報警就沒有官方紀錄,後面都難辦。
② 事故7 日後可申請現場圖與現場照片,30 日後可申請初判表。
強制險不論對錯都賠:醫療最高 20 萬、死亡 200 萬。
④ 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間只有 6 個月
⑤ 民事損害賠償時效2 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車禍現場五個步驟與三份關鍵文件的申請時間
現場五個步驟,以及三份關鍵文件什麼時候去拿。

現場一定要做的五件事

順序做什麼重點
1先看人有人受傷先打 119。不要隨意搬動傷者(除非有二次碰撞危險)
2報警110這一步不能省,它是後續所有文件與保險的基礎
3拍照車輛位置(遠、中、近各一組)、損壞處、煞車痕、刮地痕、號誌與標線、雙方車牌
4拿資料向員警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就會給),記下對方車牌與保險公司
5通知保險儘速向自己的保險公司報案出險(任意險多有報案期限,一般約五日內)
拍照的順序很重要:先拍遠景(看得出路口、號誌、兩台車相對位置),再拍中景、近景。只拍損壞特寫是最常見的錯——事後完全無法證明位置與行進方向。行車記錄器影像要當天備份,很多機型會自動覆寫。

千萬不要做的三件事

① 不要離開現場。刑法第 185 條之 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即使你沒有過失,跑了一樣可能成罪(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② 不要在現場簽任何和解書。傷勢、後遺症、修車金額那一刻都還不知道。現場簽下「拋棄其餘請求」,之後發現骨折也要不到錢。

③ 不要只交換 LINE 就走。沒報警、沒登記聯單,對方事後不認或封鎖,你連他是誰都證不了,強制險也可能因此請不到

身體不舒服就要當天就醫。車禍傷害很常延遲發作(頸部、腋椎、腦震盪)。拖一周才去看醫生,對方就會主張跟車禍無因果關係。驗傷單是提告與求償的基礎文件。

三份關鍵文件,什麼時候去拿?

文件什麼時候可以拿用途
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就給記載雙方身分與車牌,向保險公司報案的基本文件
現場圖、現場照片事故滿 7 日還原碰撞位置與痕跡,談肇責的核心資料
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事故滿 30 日警方對肇事原因的初步判斷,不等於法院認定,但實務上影響很大
這三份都可到處理事故的警察分局交通組或透過內政部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線上申請。建議一滿 7 日、一滿 30 日就去申,不要拖——這三份是之後談和解、聲請鑑定、起訴的共同基礎。

對肇責有爭議?可以聲請車禍鑑定

對初判表結果不服,可向各縣市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

項目內容
申請期限事故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
費用新臺幣 3,000 元
不服鑑定結果收到鑑定書次日起 30 日內申請覆議,費用 2,000 元限申請一次
還不服只能在訴訟中聲請法院囑託鑑定
鑑定不是萬靈丹。鑑定意見只是法官的參考資料之一,法院仍可依自由心證判斷。而且鑑定只能就已經存在的資料判斷——現場沒拍、沒報警,鑑定會也只能寫「資料不足、無法鑑定」。這回到同一件事:現場證據決定一切

強制險賠什麼、賠多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最大的特點是:不論肇事責任在誰,只要你是跟對方車輛發生事故而受傷的人,就可以向對方的強制險請求(駕駛人自己除外)。

給付項目上限(每人)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20 萬元
失能給付依失能等級 5 萬~200 萬元
死亡給付200 萬元
兩件實務上很重要的事:
強制險可以自己直接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不用等對方點頭、不用等刑事結果。
強制險請求權時效: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 2 年,自事故發生時起逾 10 年也消滅。

強制險不賠車損,也不賠實際損害超過上限的部分。超過的部分要向對方(或對方的任意三責險)求償。

可以求償哪些項目?

項目要準備的證明
醫療費用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診斷證明
看護費醫囑載明需人看護之診斷證明、看護收據;親屬看護也可以請求
不能工作的損失請假證明、薪資轉帳紀錄、扣繳憑單
交通費、醫療器材計程車收據、輪椅、護具等收據
勞動能力減損失能鑑定、醫囑診斷;金額常常比醫藥費高很多
慰撫金依傷勢、治療期間、對生活的影響與雙方資力認定
車損修復費修車估價單與實際單據;實務上零件要扣折舊
兩個常見的誤解:
修車費不是全額賠。更換新零件時,法院實務上會扣除舊車零件的折舊,不是修多少就賠多少。
健保付過的部分不能重複請求,但自費項目、差額病房、自費醫材可以請求。所以收據一張都不要丟。

三個不能錯過的期限

期限長度與起算依據
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知悉犯人時起 6 個月刑訴法 237
民事損害賠償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自行為時起逾 10 年民法 197
強制險請求知有損害及保險人時起 2 年;自事故發生逾 10 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14
6 個月是最容易錯過的一個。很多人想著「先好好養傷、之後再談」,結果半年一過,刑事牌沒了,對方談和解的意願也沒了。實務上建議:傷勢沒定也可以先提告訴,之後談成了再撤回(告訴乃論之罪可撤回)。

刑事責任怎麼看?

結果罪名與刑度是否告訴乃論
致人受傷過失傷害(刑法 284),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6 個月告訴期)
致重傷過失致重傷(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致人於死過失致死(刑法 276),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檢察官依職權偵辦)
逃逸肇事逃逸(刑法 185-4),致傷 6 月~5 年;致死或重傷 1~7 年

和解與調解怎麼走?

最實用的管道是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完全免費,到你或對方住所地的公所聲請即可。

成立的效力很強: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以給付金錢為標的者,調解書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對方不付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告一次)。

告訴乃論之罪(過失傷害)在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記載同意撤回告訴之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

簽和解書前先看三件事:① 傷勢是不是已經確定(還在復健、失能未評定就先簽,風險極高);② 有沒有「拋棄其餘民刑事請求」的概括條款;③ 付款方式與違約效果有沒有寫清楚。

常見問題

當下不痛,隔幾天才痛,還可以提告嗎?

可以,但要馬上去看醫生並跟醫師說明是車禍造成的。越晚就醫,對方越容易主張「跟車禍無因果關係」。實務上建議事故當天或隔天就先驗傷,即使只是點痛。

對方說他也有保險,叫我不要報警,可以嗎?

不要。沒有報案紀錄,強制險的理賠會卡住,而且對方事後反悔你完全沒辦法。報警不代表一定要告他——報警只是留下官方紀錄,要不要提告之後再決定。

初判表寫我有錯,就一定輸了嗎?

不一定。初判表只是警方的初步分析,不是法院認定。可以聲請鑑定、聲請覆議,訴訟中也可提出行車記錄器、監視器、證人來推翻。但要認真看待——實務上初判表與鑑定意見對法官影響很大

對方沒保險、或肇事逃逸找不到人,怎麼辦?

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俗稱「損失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適用於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肇事逃逸無法確定車輛等情形,補償項目與金額與強制險相同

一定要請律師嗎?

單純車損、輕傷且對方態度配合,自己走調解完全沒問題。建議找律師的情形:重傷或死亡、有失能可能、肇責有爭議、對方提告你、或對方拿和解書要你簽。尤其是最後一項——簽下去就回不來了。

接下來可以怎麼做

把這四件事收齊:① 登記聯單與對方資料 ② 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 ③ 所有醫療單據與診斷證明 ④ 事故日期(算出 6 個月告訴期限的最後一天)

這四項齊了,輕鬆問法律諮詢可以幫你估算可求償的項目與合理金額、判斷要不要聲請鑑定,以及談和解時該守住哪些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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