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陪同什麼時候該請?偵訊與製作筆錄現場律師實際做什麼

律師陪同什麼時候該請?偵訊、筆錄現場律師實際做什麼

本文最後更新:2026-08-28|輕鬆問法律諮詢

律師陪同指的是在檢警詢問、製作筆錄或其他需要到場的場合,由律師全程在場協助。依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不是拜託檢警通融。同條也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或家屬,可以獨立為他選任辯護人。

多數人第一次接到警局電話時,腦中只有兩個念頭:要不要去?要不要先找律師?這篇把整個流程拆開講清楚——什麼情況可以要求律師到場、律師陪同偵訊律師陪同筆錄時律師實際做什麼、律師還沒到之前你該怎麼應對,以及請不起律師時可以用哪些免費資源。

如果你只記得一句話:向檢警表明「我要委任律師陪同接受訊問」之後,律師到場前你有權拒絕回答任何問題,而且這句話要講得明確、並請對方記入筆錄。
先確認你現在在哪一格:
人已經在警局——直接跳到第三段「律師還沒到場前」。
收到通知書、還沒去——你有準備時間,先看第一段與第二段。
家人被帶走了——看第八段「家屬第一時間該做的五件事」。

一、什麼情況可以要求律師陪同?

被逮捕(現行犯)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第 92 條則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也就是說,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逮捕,之後由警方帶回警局製作筆錄。此時你是以被告身分接受詢問,依法可以請律師陪同。

被拘提

依第 75 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第 76 條另規定嫌疑重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無一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拘提到案同樣以被告身分製作筆錄,一樣可以要求律師陪同。

收到通知書、傳票到案說明

非現行犯的情況下,有人對你提出刑事告訴,檢警依法會先發出書面通知,告知你幾月幾號到案說明。這段時間就是找律師的黃金期——你可以先把時序、對話紀錄、金流整理好,和律師對過一次再去。反過來說,接到通知書卻不到場,依法就可能被逕行拘提。

以告訴人、證人身分到場,或協調、出席會議

不是只有被告才需要律師。告訴人需要確保陳述完整、不要漏掉關鍵事實;證人有具結義務,陳述不實可能涉及偽證;雙方協調則需要有人把關條件與和解書內容。這些都是常見的律師陪同場合。

二、律師陪同偵訊:現場律師實際做什麼?

很多人以為律師到場只是「坐在旁邊」。實際上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以下按三個階段拆解。

被帶到警局的第一個小時:表明委任律師、律師到場前可拒答、律師接見一小時一次為限、製作筆錄時律師在場、逐字審閱再簽名
從被帶走到簽字,五個關鍵節點。

筆錄開始前

  • 向檢警表明已委任律師,律師未到場前可拒絕回答任何問題。
  • 請求告知所犯罪名——先弄清楚自己是因什麼而來,才知道哪些細節重要。
  • 律師到場後會先與你單獨確認案情、釐清時序,並討論哪些問題該答、哪些應主張緘默。第一份筆錄往往決定整個案件的走向

筆錄進行中

  • 律師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對不當、誘導或超出範圍的訊問當場提出異議。
  • 你可以保持緘默,也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
  • 為避免疲勞偵訊,你可以拒絕在日落後、日出前接受訊問
  • 你可以要求全程錄音,留下完整紀錄。
  • 法律禁止檢警以威脅、利誘等不正方法取供,有律師在場可以有效避免這種狀況

要注意的是,辯護人的在場權並非毫無限制。同條但書規定,有事實足認辯護人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律師陪同筆錄完成後

  • 逐字審閱,確認確實符合自己陳述的內容,再簽名或捺指印。這一步最常被忽略,卻最難事後翻案。
  • 若遭不法方式取供,可向接訊單位或檢察官表明,必要時請求驗傷。
  • 離開前確認下一步:是否還要再開庭、有無限制出境或其他強制處分。
律師陪同偵訊時,筆錄前、筆錄中、筆錄後律師分別做什麼
律師陪同筆錄:三個階段、九件實際做的事。

三、律師還沒到場前,你可以做什麼、不該做什麼

從表明委任到律師實際抵達,中間可能有一到數小時。這段時間的應對,經常比之後的答辯還關鍵。

可以做的

  • 明確說出「我要委任律師陪同」,並請對方記入筆錄
  • 請求告知罪名、請求通知家屬。
  • 保持緘默——沉默本身不會被當成犯罪的證據。
  • 記住時間、地點、在場人員;事後這些細節常常有用。

不該做的

  • 憑印象講細節。「大概是三月吧」「應該有兩、三次」這種回答一旦入筆錄,之後改口就會被質疑前後不一。不確定就說不確定。
  • 沒看清楚就簽名。筆錄是照著問答整理的,用詞未必等於你的原意。
  • 以為態度配合就會沒事。配合調查與承認犯罪是兩件事,不要為了早點回家而順著問句回答。
  • 自行聯絡對方或證人。這可能被認為有勾串之虞,反而增加羈押風險。

四、請不起律師?兩個法定資源

檢警應主動通知法扶指派律師的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偵查中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具原住民身分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這是檢警的義務,不是你要開口求的恩惠。

另依第 31 條之 1,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也就是說,走到聲請羈押這一關,一定會有律師。

法扶「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

法律扶助基金會設有專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免資力審查、免費指派律師到場陪訊:

  • 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者;
  • 原住民身分者;
  • 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為第一次接受訊問者。
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的三種適用對象與申請專線
符合三種情形之一,免資力審查、免費指派律師到場。

專案24 小時、全年無休,申請專線 (02) 2559-2119,且本人、親友、社工或訊問機關都可以代為申請。如果家人半夜被帶走、你一時找不到律師,這支電話是可以先打的。

法扶專案是「第一次偵訊」的到場協助,性質上是應急資源;後續的完整辯護、閱卷與答辯策略仍需另行委任或申請法扶的一般扶助。

五、被拘提、逮捕之後:接見權怎麼用

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對於受拘提或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的接見不得限制,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

實務上的意義是:這一小時是律師在筆錄前唯一能完整了解案情、給你明確指示的時間,非常珍貴。家屬打電話委任律師時,把案由、所在分局、目前是逮捕還是拘提、大概幾點被帶走講清楚,律師才能判斷要多快趕到。

六、實務上最常遇到的三個狀況

夜間被帶走

你可以拒絕在日落後、日出前接受訊問。實務上警方多半會安排隔日再製作筆錄,這段時間正好讓律師到場或讓家屬完成委任。不要因為「想早點結束」就同意夜間製作筆錄。

跨縣市到案

案件繫屬地與你的居住地不同時,律師需要跨縣市到場。這會影響到場時間,也會影響報價,委任時務必先講清楚地點。

只是「協助調查」,需要律師嗎?

警方電話中說「只是來協助調查」時,關鍵是你到場後是以什麼身分製作筆錄。證人與被告的權利義務完全不同,而身分在過程中改變並不罕見。不確定時,先確認身分再決定。

七、被告、告訴人、證人:三種身分差在哪

很多人被通知到案時,並不清楚自己是用什麼身分製作筆錄。這三種身分的權利與義務差很多,風險也不同。

身分緘默權具結義務最大風險
被告、犯罪嫌疑人第一份筆錄成為日後認定的基礎,事後改口難度極高
告訴人無(但可拒答與案情無關之事)通常無陳述遺漏或時序混亂,導致不起訴
證人無。但依刑訴第 181 條,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一定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中作證須具結(警詢階段通常不具結)具結後虛偽陳述可能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身分也可能轉為被告

所以接到通知時,先問清楚自己是以什麼身分到場。如果對方說不清楚,或你自己也可能涉案,就應該把它當成被告身分來準備。

八、家人被帶走,第一時間該做的五件事

家屬的前一小時常常消耗在慌亂上。依序做完這五件事就好:

  1. 問清楚四件事:哪一個分局或偵查隊、案由(罪名)、是逮捕還是拘提、大約幾點被帶走。這四項決定律師能不能趕上。
  2. 直接表明要為他選任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或家屬可以獨立選任,不用等本人開口。
  3. 先打法扶專線 (02) 2559-2119,確認是否符合免費陪訊。這支電話 24 小時都有人接。
  4. 不要自行聯絡對方、證人或共同被告。出於好意的「先去問清楚」,很容易被認為有勾串之虞,反而推高羈押風險。
  5. 準備證件與親屬關係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選任與後續程序都用得到。
家屬最常問的是「可不可以進去陪他」。答案是不行——能在筆錄現場的只有辯護人。家屬能做的最有效的事,就是把律師找到、把資訊講清楚。

九、跨縣市的律師陪同:到案地點決定一切

律師陪同必須在你實際到案的地點進行——哪一個分局、哪一個地檢署、哪一個法院,而不是律師事務所的所在地。這件事決定了兩個實際問題:律師多快能到,以及要不要找在地律師

委任律師不以事務所所在縣市為限,你可以委任外縣市的律師到你所在的分局或地檢署。但回到實務:陪同偵訊是時間壓力極大的任務,尤其是人已經被帶走的情況。選擇時建議把順序放成:能不能及時到場 > 熟不熟悉該罪名 > 距離遠近。

如果你的案件在下列縣市,可以先看在地指南,裡面整理了開庭與到案地點、費用行情與在地法律資源

其他縣市可以從 怎麼找律師?跨縣市委任與查證律師身分 這篇開始。

十、常見問題

Q1. 律師還沒到,警察就要開始做筆錄,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只要你明確表明已經委任律師,律師到場前你有權拒絕回答,警方也需要等律師到場才能開始製作筆錄。這句話要講得明確,並請對方記入筆錄。

Q2. 家人被帶走了,我可以替他請律師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或家屬,得獨立為他選任辯護人,不用等本人開口。

Q3. 我只是證人,也需要律師陪同嗎?

值得考慮。證人有具結義務,陳述不實可能涉及偽證;而且實務上證人身分轉為被告的情形並不罕見。如果你自己也可能涉案,建議先諮詢再決定。

Q4. 保持緘默會不會讓法官覺得我心虛?

緘默權是法定權利,不得因被告行使緘默權而作出對他不利的推論。真正會造成傷害的,通常不是沉默,而是講了前後矛盾或超出自己記憶範圍的內容。

Q5. 筆錄簽完了才發現有問題,還來得及嗎?

可以補救但難度高。後續可以在檢察官偵訊或法院審理時說明筆錄記載與實際陳述不符,並聲請調取錄音錄影比對。這也是為什麼當場逐字審閱這麼重要。

Q6. 律師陪同需要多久?

視案件而定。單純的警詢可能兩、三小時,複雜案件或需要等待作業的情形會更久。委任時可以請律師依你的案情估一個大概區間。

Q7. 律師陪同之後,一定要委任他打完整個案件嗎?

不一定。陪同與全案委任是兩種不同的委任範圍,可以分開。但實務上要提醒:案件若進入起訴後才換律師,新律師需要重新閱卷與掌握案情,時間與成本都會增加。

Q8. 有人說「請律師反而會被認為心裡有鬼」,是真的嗎?

不是。選任辯護人是刑事訴訟法明定的權利,行使法定權利不能被當成不利認定的依據。實務上真正造成傷害的,往往是沒有律師在場時講了前後矛盾或超出記憶範圍的內容。

至於收費,律師陪同常見的計價方式是按小時,也可以請律師依案情直接報一個包案金額。各種計價方式、收費行情與影響因素,完整整理在 律師費用 這一頁;全案委任、單獨撰狀與陪同三者的委任範圍差別,則見 請律師的費用包含哪些

想先了解被偵訊時的完整權利清單,可參考 被警察逮捕、偵訊時有哪些權利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請以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所提供的建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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