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少法」到底是哪一部法?兒少福權法與性剝削條例的區別

本文法規查證日:2026 年 8 月|輕鬆問法律諮詢

「我被告違反兒少法」——這句話在實務上其實指向兩部完全不同的法,而且兩部的後果差得非常遠:一部最重只是罰鍰加公布姓名,另一部起跳就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把名字標清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常見簡稱兒少法、兒少權法、兒少福權法兒少性剝削條例、兒少條例
前身兒童及少年福利法(100 年更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104 年更名、106 年施行)
現行版本110 年 1 月 20 日修正公布113 年 8 月 7 日修正公布
法律性質以行政法為主刑事特別法為主
規範範圍全方位:身分權益、福利措施、保護措施、福利機構單一主題:性剝削之防制、救援、保護與處罰
制裁主力罰鍰+公布姓名或名稱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沒收

一個還在流傳的舊名稱

網路上仍有大量文章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該名稱已於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全文修正,自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更名本身就是一個立法表態:兒少不可能「交易」,只有被「剝削」。

一、兒少福權法第 49 條:任何人都不得做的十五件事

第 49 條第 1 項列了十五款,包括: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少從事有害健康活動、利用兒少行乞、強迫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少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供應刀械槍砲、利用兒少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等物品、帶領或誘使兒少進入有礙身心健康之場所、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少為自殺行為,以及第十五款的概括規定「其他對兒少或利用兒少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違反的效果在第 97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一個常見的過時數字:舊法(104 年版)為「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現行已提高為 60 萬,且明定得公布姓名。網路上還寫 30 萬的都是舊資料。

二、第 43 條:兒少自己不得做的事(但罰的不是他們)

第 43 條第 1 項列五款: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觀看或使用有害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賭博物品;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蛇行;以及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這一條的罰則結構,很多人搞錯:

  • 兒少本人違反,本法沒有罰則。不罰鍰、也沒有刑責。
  • 父母、監護人未禁止且「情節嚴重」者,依第 91 條第 1 項處 1 萬~5 萬元罰鍰。注意「情節嚴重」四個字——不是一違反就罰。
  • 販賣、交付或供應者才是主要被罰對象:酒或檳榔 1 萬~10 萬;毒品或非法供應管制藥品 6 萬~30 萬;暴力血腥色情猥褻物品 2 萬~10 萬(第 91 條第 2~4 項)。

「小孩滑手機太久要罰 5 萬」是過度簡化

第 43 條第 1 項第 5 款(電子類產品)沒有獨立罰則:既不罰兒少,也未列入第 91 條第 2~4 項的供應行為。理論上只能透過第 91 條第 1 項(父母未禁止且情節嚴重)處理。

另外,販菸給兒少不在第 91 條第 2 項(該項只列「酒或檳榔」),菸品另依菸害防制法規範。

三、通報義務:誰是「應」、誰是「得」

這是實務上最常被誤傳的一段。

對象義務違反的罰則
責任通報人員
醫事、社工、教育、保育、教保服務、警察、司法、移民、戶政、村(里)幹事等
執行業務知悉第 53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含遭受第 49 條行為),應立即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第 100 條:6 千~6 萬元罰鍰
任何人(一般民眾)第 53 條第 2 項:「得」通報無罰則

還有一條常被混用:第 54 條是「脆弱家庭」通報(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不利處境),條文未定 24 小時時限,且責任通報人名單多了村(里)長與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罰則章中也查無違反第 54 條的罰則條文

四、第 112 條:成年人對兒少犯罪加重一半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那句但書是關鍵。依條文文義,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各罪名、以及刑法第 227 條,本身就是「就被害人係兒少」而設的特別處罰規定,落入但書範圍,不再另行加重二分之一(否則等於重複評價)。需要誠實說明:這是依條文文義的推導,本站未取得具體判決字號或主管機關函釋佐證,個案仍須視實際起訴罪名而定。

反之,若行為對應的是沒有兒少特別規定的罪名(例如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強制觸摸罪),就有第 112 條加重的適用空間。

五、這件事該看哪一部?決策對照表

行為適用效果
賣酒、交付酒給 15 歲的人兒少福權法 §43 III→§91 II罰鍰 1 萬~10 萬。無刑責
拍未成年人的性影像(合意、無強制手段)性剝削條例 §36 I1 年以上 7 年以下
網路上跟未成年人要裸照(誘使自拍)性剝削條例 §36 II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在網路張貼引誘、暗示訊息(尚未取得影像)性剝削條例 §403 年以下
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猥褻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依具體罪名;本身已有兒少特別規定者不再依§112 加重
性騷擾未成年人性騷擾防治法 §25+兒少福權法 §112 I2 年以下,加重至二分之一;告訴乃論
身心虐待、遺棄、利用兒少行乞兒少福權法 §49→§97(行政)+刑法(刑事)罰鍰 6 萬~60 萬+公布姓名;刑責另計

常見問題

Q1. 收到縣市政府的裁罰書,這算前科嗎?

兒少福權法的罰鍰是行政罰,不是刑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但要注意兩件事:第 49 條第 2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及經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且第 97 條明定得公布姓名。對從事教育、保育、照護工作的人而言,實際影響可能比罰鍰本身更大。

Q2. 行政裁罰跟刑事案件會同時進行嗎?

會。兩者是不同程序、不同主管機關:行政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刑事則由檢警偵辦。行政程序的陳述可能被引用到刑事程序,所以兩邊的說詞必須一致,建議一開始就一併評估。

Q3. 我只是路人,看到有小孩被打,不通報會被罰嗎?

不會。一般民眾依第 53 條第 2 項是「通報」,未通報無罰則。只有同條第 1 項列舉的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未於 24 小時內通報且無正當理由,才依第 100 條處 6 千~6 萬元罰鍰。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現行版本為 110 年 1 月 20 日修正公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為 113 年 8 月 7 日修正公布。

Share the Post:

瀏 覽 更 多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