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不是罪名,是寄存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是什麼?不是罪名,是寄存送達

本文最後更新:2026-08-28|輕鬆問法律諮詢
先回答最多人問的那一句: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不是罪名。
它不規定任何犯罪,也不代表你做錯了什麼。它只是規定法院找不到人的時候,要怎麼把文件合法地送到你手上。你收到的那張紙叫「送達通知書」,意思是有一份文件寄放在警察局或區公所等你去領。

不過接下來這件事很重要: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就發生效力,不管你有沒有去領。很多人因為不理這張通知,錯過了上訴或異議期間,等到被扣薪才知道發生什麼事。

一分鐘看懂:
① 138 條是「寄存送達」的規定,不是罪名。
② 送不到本人、也沒人代收時,法院把文件寄存在警察局或自治機關,並在門口貼一張、信箱放一張通知書。
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沒去領也一樣生效。
④ 文書在寄存機關保存二個月,過期就領不到了。
⑤ 看到通知書要做的第一件事:把寄存日期記下來,馬上去領

為什麼會在警察局?

這是讓最多人慌張的地方——文件怎麼會跟警察扯上關係?

因為法院需要一個隨時有人、又能安全保管文件的地方,而你家附近符合這個條件的就是警察局與區公所、村里長辦公處。條文寫的是「自治或警察機關」,警察只是幫忙保管的角色,跟你有沒有犯罪完全無關。去領的時候不會被問話、不會做筆錄,就是拿證件簽名領件而已。

法院送文件的四種方式,138 條是最後一種

寄存送達不是第一選項,而是前面幾種都行不通才會用。知道順序就能明白為什麼文件會跑到警察局。

順序方式怎麼送依據
1本人送達送到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本人簽收民訴法 136 條
2補充送達沒見到本人,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家人、大樓管理員)民訴法 137 條
3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收,直接把文件放在送達處所民訴法 139 條
4寄存送達以上都不行 → 寄存於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貼、放兩張通知書民訴法 138 條
這也回答了另一個常見的疑問:家人替我簽收算數嗎?算。那是第 137 條的補充送達,從家人收到那一天就生效,不用等十日。所以家裡有人代收法院公文卻忘了轉交給你,風險比寄存送達還高。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生效的時間軸舉例
以 5 月 1 日寄存、上訴期間 20 日為例的時間軸。

最關鍵的一件事:十日後就生效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這句話要拆成兩層理解:

  • 那十天不是給你的寬限期,而是「法律上視為你已經收到」的起算點。
  • 上訴、抗告、異議這些期間,從第十一天開始算,不是從你去領件的那天算。
舉個例子:文件 5 月 1 日寄存。
・5 月 11 日:送達生效(就算你還沒去領)
・5 月 12 日:上訴期間第 1 日開始起算
・假設上訴期間為 20 日,就是 5 月 31 日屆滿
如果你 6 月 10 日才去領件,上訴期間已經過了,判決確定
文書只保存二個月。同條第 3 項規定,寄存機關自寄存之日起保存二個月。過了這個期間,你連文件內容都看不到了——但送達效力早就發生、期間早就在跑。這是實務上最麻煩的情形:人已經敗訴確定,卻連自己被告了什麼都不知道。
收到寄存送達通知書後馬上要做的四件事與不去領的後果
收到通知書後的四個步驟,以及不去領的三種後果。

收到通知書,馬上做這四件事

  1. 把寄存日期拍下來。通知書上會載明寄存日期與寄存機關,這是之後算所有期間的起點。
  2. 帶身分證去領。到通知書上寫的那個機關,簽名領件。不會被問話、不會做筆錄。
  3. 看清楚這是什麼文件。起訴狀?判決書?支付命令?不同文件的期間與要做的事完全不同。
  4. 算出你的截止日。寄存日 + 10 日 = 生效日;生效日的次日開始算期間。先把這個日子寫在行事曆上。

不去領會怎樣?

不去領不會被罰錢、不會有刑責——但你會失去所有反應的機會。實務上最常見的三種後果:

寄存的是什麼不理的後果
起訴狀與開庭通知你沒到庭,法院可依對造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只聽對方的說法就判。你的抗辯完全沒進到卷裡
判決書上訴期間從生效次日起算,過了就判決確定,不能再上訴,對方可以直接拿去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收到後 20 日內不異議就確定,可作為執行名義。這是最常見的「莫名其妙被扣薪」原因

支付命令的異議程序見 支付命令怎麼聲請;強制執行的流程與扣薪上限見 強制執行程序怎麼走

幾個常見的誤會

「這是罰單嗎?」

不一定,但確實很多人是因為罰單相關的文件才收到通知書。交通裁決、行政罰鍰這些案件到了法院階段,送達同樣適用這套規則。但要注意:機關自己寄的罰單適用行政程序法,不是民訴法 138 條。你收到的通知書上寫哪一個法院、哪一個機關,就是那個程序。

「我早就搬走了,那個地址我根本沒住」

這是最麻煩的情形。法院是依戶籍地址送達,你實際住哪裡法院不會知道。如果戶籍還在舊家、人已經搬走,公文會一直寄存到舊家附近的警察局,而你完全不知情。預防方法只有一個:搬家就遷戶籍,或至少請舊地址的家人幫你看信箱

已經因此錯過期間的話,法律上有一條路:依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聲請回復原狀,但要能釋明「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期間,而且要在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單純「我沒住那裡」實務上很難被接受,因為戶籍未遷通常被認為可歸責於自己。

「刑事案件也適用嗎?」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所以刑事傳票、不起訴處分書同樣可能走寄存送達。這點特別重要:不起訴處分書的再議期間只有 10 日,若因寄存送達而錯過,就確定了(見 再議怎麼聲請)。

常見問題

Q1.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是犯了什麼罪?

不是罪。這一條完全沒有規定任何犯罪或刑責,它只規定法院找不到人時怎麼送文件。通知書上寫這一條,只是在告訴你這份文件是依這個方式送達的。

Q2. 去警察局領文件會不會被拘留或問話?

不會。警察只是代為保管文件的機關,跟案件本身沒有關係。帶身分證去簽名領件就好,不會做筆錄。

Q3. 沒去領,送達有效嗎?

有效。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就發生效力,與你有沒有去領無關。這是這一條最重要、也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

Q4. 十日是工作日還是日曆日?

日曆日,中間的週末與國定假日照算。只有當末日落在休息日時才順延至次一工作日(民法 122 條)。

Q5. 我可以請家人代領嗎?

可以,但需要備妥相關證件與委託文件,具體要求先致電寄存機關問清楚。不管誰去領,期間都是從寄存後第十一天起算,不會因為晚點領件而延後。

Q6. 已經過了二個月,文件被退回法院了怎麼辦?

直接致電承辦法院聲請閱卷或聲請發給判決書正本,也可以至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詢。需要提醒的是,看到內容不等於期間重新起算,先確認當初的寄存日期。

已經去領了,接下來呢?

領到文件之後,真正要處理的是文件本身的期間:起訴狀要在開庭前提出答辯、判決書要算上訴期間、支付命令要在 20 日內異議。這些期間大多不能回復,且一律從寄存後第十一天起算。

如果你領到的是起訴狀,答辯狀要怎麼寫、什麼時候提出,見 答辯狀是什麼、一定要寫嗎;如果是你要主動提告,起訴狀的完整骨架見 民事起訴狀怎麼寫。不確定手上這份文件的期限怎麼算、該做什麼,可以直接詢問輕鬆問線上法務人員,把寄存日期與文件名稱講一下就可以先算出截止日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不取代個案的法律意見。不同文件的期間與救濟程序差異很大,期間快屆滿時建議盡速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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