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文章封面: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起六個月,撤回告訴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且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告訴乃論是什麼?六個月告訴期間、撤回告訴與常見罪名對照

告訴乃論有兩條不可逆的期限: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要提告訴,撤回則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且不得再告。本文附現行條文與常見罪名對照表。
本文最後更新:2026-11-05|輕鬆問法律諮詢

告訴乃論是指「被害人有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法院才能審判」的犯罪。它不是一種罪名,而是一個程序上的開關:開關沒打開,案子就走不下去;開關關上(撤回告訴),案子也要停。很多人真正想問的其實是三件事——我還有多久可以告?告了可不可以撤?撤了會不會還是被判?這篇文章把這三題一次講清楚,並附上現行條文與常見罪名的對照。

告訴乃論文章封面: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起六個月,撤回告訴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且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一句話先回答:告訴乃論到底在管什麼

刑事案件原則上是「國家追訴」——只要有犯罪,檢察官就可以偵查、起訴,不需要被害人同意。告訴乃論是這個原則的例外:立法者認為某些犯罪涉及私人關係或名譽,應該尊重被害人的意願,所以規定沒有被害人的告訴,程序就不能進行。

這帶來兩個對當事人非常實際的後果:第一,有期限——不是隨時想告就能告;第二,可以收回——在特定時點之前撤回告訴,案件就會終結。反過來說,非告訴乃論的案件,被害人既不能決定要不要辦,也不能喊停。

怎麼判斷一個罪是不是告訴乃論?

這題有一個很簡單、而且不會出錯的判斷規則:刑法以非告訴乃論為原則、告訴乃論為例外。也就是說,只有在法條明文寫出「……之罪,須告訴乃論」時,它才是告訴乃論;法條沒寫,就是非告訴乃論。

這些規定通常擺在整章的最後一條,用來交代「本章哪幾條要告訴乃論」。舉兩個例子:

  • 刑法第 287 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這一條管的是傷害罪章。
  • 刑法第 314 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這一條管的是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第 309 條至第 313 條),所以公然侮辱、誹謗都屬於告訴乃論。
自己查的方法: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找到你那條罪名,往下翻到同一章的最後幾條,看有沒有一條寫著「須告訴乃論」,再確認你的條號有沒有被點名。沒有被點名,就是非告訴乃論。這個方法比上網看別人整理的懶人包可靠,因為條文會修,懶人包不一定會跟著更新。
這個罪是不是告訴乃論?三步驟判斷① 找到罪名條號例:刑法第 277 條② 翻到該章最後看有無「須告訴乃論」③ 自己有被點名?有=告訴乃論條文有寫、且點到你的條號告訴乃論:有期限、可撤回條文沒寫,或沒點到你非告訴乃論:不能撤、檢察官照辦

判斷罪名是否為告訴乃論的三個步驟

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從哪一天開始算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這一條有三個常被誤解的地方,值得逐一拆開:

一、起算點是「知悉犯人」,不是「案發當天」

條文寫的是「知悉犯人之時」。如果你當下就知道是誰做的,那起算點和案發日幾乎一致;但如果是網路匿名留言、偷拍、或事後才查出對方身分的情況,六個月是從你知道犯人是誰那一刻才開始跑。這對網路上的妨害名譽案件特別重要,因為查出帳號背後是誰往往需要時間。相關的實務處理,可以參考:公然侮辱告訴流程、網路霸凌可以提告嗎?。

二、這是「告訴期間」,不是追訴權時效

兩者是不同的制度,常被混在一起講。告訴期間是六個月,管的是「你有沒有在期限內表達追究的意思」;追訴權時效則依罪名的法定刑而定,長度可能是好幾年,管的是國家還能不能追訴。告訴乃論之罪,兩個期限都要過得了關——追訴權時效還沒過,但告訴期間已經超過六個月,案件一樣不會成立。

三、有數個告訴權人時,一個人過期不影響其他人

這是第 237 條第 2 項的意思。例如被害人本人已經超過六個月,但其他依法得為告訴的人是在較晚才知悉犯人,仍可能在自己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過了六個月會怎樣: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若已經進入法院,依第 303 條第 3 款,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換句話說,不是「比較難告」,是程序上直接結束。這也是為什麼期限這件事比什麼都急。

誰可以提出告訴?

最主要的當然是犯罪的被害人本人(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被害人之告訴權)。除此之外,第 233 條還規定了兩種情形:

  • 第 1 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注意「獨立」兩個字——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用自己的名義提告,不需要被害人同意。
  • 第 2 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 2 項的但書值得留意:被害人生前如果明確表示過不想追究,家屬就不能反過來提告。

撤回告訴:只有一次機會,而且有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兩句話各自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重點。

期限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不是「判決前」,也不是「隨時都可以」。第一審的辯論程序一旦結束,就算判決還沒下來、就算雙方已經談好和解,撤回告訴也不再發生效力,法院仍會依法判下去。如果要靠和解換取撤告,時間點必須抓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這是實務上最容易錯過的一條線。

撤回之後不能再告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是硬性規定,沒有例外。所以常見的「先撤告讓對方拿到緩刑,如果他之後不付賠償金我再告回去」這種安排,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撤了就是撤了。

實務上怎麼保護自己:如果是以和解換撤告,常見的做法是先確認賠償金實際到帳,再遞撤回告訴狀;或在和解書裡把給付方式、時間與違約效果寫清楚,並評估是否需要辦理公證以便日後直接強制執行。撤告之後若對方不履行,刑事這條路已經關上,剩下的只有依和解契約走民事程序。這類條件怎麼設計、順序怎麼排,建議在簽和解書之前先問過律師。

要向誰遞?

看案件走到哪一站:檢察官還沒起訴,向檢察官提出;已經起訴進入法院,向法院提出。司法院有公布書狀範例可以直接使用。想知道不起訴與緩起訴處分的後續怎麼走,可以參考: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怎麼辦?。

告訴乃論案件的兩條期限知悉犯人期間起算提出告訴須在 6 個月內偵查・起訴仍可撤回一審辯論終結撤回大門關上期限一:告訴期間 6 個月(刑訴 237)期限二:可撤回告訴的區間(刑訴 238)

告訴期間與撤回期間是兩條不同的線,起點與終點都不一樣

告訴不可分:對一個人撤告,全部共犯一起撤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本條原有的但書已於民國 110 年刪除。)

這條規定在多人涉案的案件裡威力很大,而且經常出乎當事人意料。假設三個人一起動手傷害你,你只跟其中一個談成和解並對他撤回告訴,這個撤回的效力會及於另外兩個人——等於三個人全部脫身。反過來說,你只對其中一個人提告,效力也及於其他共犯。

多人涉案時,撤告的順序要一次談完。如果你打算和解,務必把所有共犯放在同一張桌上一起談,或至少在對任何一人撤回之前,先確認其他人的部分你是否還想追究。先撤一個、想留著其他人慢慢談,在告訴乃論案件裡做不到。

常見罪名是不是告訴乃論?

以下整理幾個民眾最常遇到、而且條文有明文規定的類型。要再次提醒:條文會修正,下表只是幫你建立概念,實際判斷請以查詢當下的條文為準。

情形是否告訴乃論依據
普通傷害(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是刑法第 287 條
過失傷害(刑法第 284 條)是刑法第 287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遭普通傷害否刑法第 287 條但書
公然侮辱、誹謗(刑法第 309、310 條)是刑法第 314 條
一定親屬範圍內的竊盜是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
一般(非親屬間)竊盜否該章無告訴乃論規定
跟蹤騷擾(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8 條)部分是該法第 18 條第 3 項
殺人、強制性交等重罪否無告訴乃論明文

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的親屬範圍,條文寫的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以及「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跟蹤騷擾的部分,可另參考:跟騷法是什麼?八種跟蹤騷擾行為、書面告誡與保護令。

非告訴乃論的案件,可以「撤告」嗎?

不行。撤回告訴這個權利,只有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才有。非告訴乃論的案件,被害人當然可以提告、可以報案,但一旦程序啟動,要不要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被害人沒有喊停的權力。

那和解還有意義嗎?有,而且意義很大,只是作用的位置不同:在非告訴乃論案件中,和解不會讓案件消滅,但會成為檢察官考慮是否給予緩起訴、以及法院量刑時的重要因素。很多人誤以為「和解=沒事」,結果和解金付了、案子照樣起訴,心裡很難接受。在簽和解書之前,先弄清楚自己的案件屬於哪一類,是最基本的功課。相關說明可參考:被告了怎麼辦?刑事案件六個階段時間軸。

順便澄清:告訴乃論不等於「自訴罪」

網路上常看到「公訴罪」「自訴罪」這種講法,但刑法裡沒有這兩種罪名分類。公訴與自訴講的是「誰當原告」:公訴是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則是被害人自己當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訴。這和「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是兩套完全不同的概念,彼此也沒有絕對關聯。

自訴另有一些限制,例如原則上不得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第 323 條第 1 項)。另外還有一條更接近多數人實際需求的路——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時聲請再議、再議被駁回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可參考: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怎麼做?10 日期限、費用與成功率。

常見問題 QA

Q1:我六個月前被打,現在才知道對方是誰,還能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告訴期間是「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如果你確實到最近才知道犯人是誰,六個月是從那時起算。不過「何時知悉」在個案中可能會有爭執,對方也可能主張你更早就知道,所以建議儘快提出,並保留你是何時、透過什麼方式得知對方身分的證據。

Q2:已經和解了,也撤回告訴,案子一定會結束嗎?

前提是這個案子確實屬於告訴乃論,而且撤回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兩個條件都成立,程序上才會終結。如果罪名是非告訴乃論,撤回告訴不會讓案件消滅;如果已經過了一審辯論終結,撤回也不再發生效力。

Q3:三個人一起打我,我只想原諒其中一個,可以嗎?

在告訴乃論之罪裡做不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對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所以只要你對其中一人撤回,其他兩人也會一併受益。如果你還想追究其他人,就不能先對任何一人撤回。

Q4:撤回告訴以後,可以反悔再告一次嗎?

不行。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明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若再次提出,依第 303 條第 3 款,法院應諭知不受理。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上多半建議確認賠償實際到位後再遞撤回狀。

Q5:我只是去警局做筆錄,算有提出告訴嗎?

關鍵在於你有沒有表達「希望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意思,而不是去了哪個地方。單純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陳述事實,未必等於提出告訴。如果你的目的是追究責任,筆錄時就應該明確表示要提出告訴,並確認筆錄上有記載。不確定自己手上的文件代表什麼,可以先看:收到傳票要注意什麼?三種傳票、不到場的後果與寄存送達。

結語:先確認期限,再決定要不要告

告訴乃論的制度設計,是把「要不要追究」的決定權交回被害人手上。但這份決定權附帶兩個不可逆的時間點:六個月的告訴期間,以及一審辯論終結前的撤回期限。錯過前者,案件根本無法開始;誤判後者,和解條件可能全部落空。遇到的如果是非告訴乃論的案件,則要調整期待——和解影響的是量刑與緩起訴,不是案件存廢。

這些判斷都有先後順序,而且幾乎都與期限賽跑。與其自己在網路上拼湊答案,不如先把手上的文件整理好,確認三件事:罪名是什麼、期限還剩多久、你真正想要的結果是什麼。

不確定你的案件是不是告訴乃論、期限還剩多久?把傳票或筆錄拍給我們,先問清楚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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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每件案子的事實、證據與時程都不相同,法律規定亦可能修正,實際處理方式請以執業律師依您的具體情況提供的意見為準。閱讀本文不會與本所成立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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