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發這種訊息會犯法嗎?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40 條說明

網路上發這種訊息會犯法嗎?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40 條說明

本文最後更新:2026-08-29|輕鬆問法律諮詢

大學生 Leo 在線上遊戲的聊天室隨手打了一句帶有援交暗示的話,沒跟任何人見面、也沒真的做什麼,一個月後卻接到警方通知,說他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這不是個案,而是實務上非常典型的型態。問題出在每個人都以為「要真的發生了才算」,但這個條例的第 40 條管的就是「訊息」本身

兒少性剝削條例在管什麼?

這部法的前身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後來正名為性剝削——因為「交易」這個詞預設了雙方地位對等,但未滿 18 歲的兒童少年在法上一律視為被害人,就算他自己說是自願的也一樣。這一點直接影響了實務上的辯護空間。

條例第 2 條把性剝削分為四種型態:

  1.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獅褒行為
  2.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獅褒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3.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及相關物品(民國112年修法已將原本的「性交獅褒之圖畫、照片、影片…」整合為「性影像」)
  4. 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第 40 條:為什麼「只是留言」就會構成?

條例第 40 條規定,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為之者,刑度更重。

關鍵在「之虞」兩個字。這是一個不需要實際發生損害就成立的規定。所以下面這些常見的辯解,在實務上都很難成立:
「我只是好玩打好玩的。」「我沒真的跟任何人見面。」「我不知道那邊有未成年人。」「我還沒收到任何回覆。」

法院審查的是訊息本身客觀上有沒有使兒少遭受性剝削的可能,以及你發布的場域是否未成年人接觸得到。線上遊戲、社群平台、公開聊天室這類場域,實務上幾乎都會被認定為未成年人可能接觸到。

實務上常見的起訴型態

情形為什麼會被拓進來
在遊戲、社群、征友軟體發布帶有對價性曖昧訊息平台使用者含未成年人,訊息公開可見
轉傳、轉貼別人的這類訊息條文包含「散布、傳送」,不限於原始發文者
在群組裡代為媒合、介紹「媒介」明列於條文中
已刪文、已收回,但截圖還在行為已經完成,事後刪除只是量刑因素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案件還涉及拍攝、製造、散布或持有兒少性影像,那是條例其他條次規範的範圍,刑度遠比第 40 條重,不能拿本文的說明類推。

刑度與可能的出路

第 40 條第 1 項的法定刑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數字決定了兩件事:

制度能不能用
緩起訴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要求最輕本刑未達 3 年,本條符合。這是最好的結果:不進法院、期滿後不留前科
易科罰金可以。最重本刑 3 年在刑法第41條「5 年以下」門檻內,只要宣告刑 6 個月以下
緩刑可以,依刑法第74條。需宣告刑 2 年以下且無不合格前科

所以實務上的目標很明確:儘量在偵查階段就爭取緩起訴。檢察官給緩起訴時常附帶的條件包括支付公庫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法治教育或心理輔導。相關說明可以看: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怎麼辦?

為什麼很多是學生與社會新鮮人?

實務上這類案件的被告相當比例是年輕、沒有任何前科的人,共同點是不知道發一句話就會成立犯罪。他們往往是這樣被找到的:平台主動通報、其他使用者截圖檢舉,或警方在偵辦其他案件時一併調到。

要強調的是,這不是「年輕不懂事就沒事」。不知法律不能免除刑責,最多只能在量刑上審酌。真正能改變結果的是態度與程序上的處理。

接到通知或傳票,該怎麼做?

  1. 先確認你被列的是哪一條。第 40 條跟拍攝、散布性影像的條次,刑度差距極大,處理策略完全不同。
  2. 不要自己去刪訊息或清手機。平台端通常已經保留紀錄,自行清除實益極低,反而可能被認為渮滅證據而增加被羈押的風險。
  3. 筆錄前先搞清楚自己的權利。你有緘默權、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可以要求等律師到場。詳見:被警察約談或逮捕,你有哪些權利?
  4. 儘早評估能不能爭緩起訴。這是年輕初犯最重要的一步。拖到起訴之後才想處理,空間就小很多。

常見問題 FAQ

Q:我真的不知道對方未成年,這樣也算嗎?

第 40 條管的是「發布訊息」,並不以你實際接觸到某一個未成年人為前提。只要訊息客觀上足以使兒少有遭受性剝削之虞,就可能成立。這跟「實際跟未成年人性交」的罪名是不同的規定。

Q:只是轉傳別人的訊息,也有事嗎?

可能有。條文列的行為包含「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並不限於原始發文者。實務上在群組裡轉貼、代為傳遞都有被起訴的案例。

Q:已經刪掉了還有事嗎?

有。行為在發布的那一刻就已經完成,事後刪除屬於犯後態度,可以在量刑上審酌,但不會讓罪不成立。而且實務上通報人跟平台通常都已經有截圖。

Q:這會有前科嗎?

看結果。如果爭到緩起訴並順利度過期間,沒有有罪判決,不會留下前科;如果被判有罪即使緩刑,仍然是有罪判決,要等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才不會顯示在良民證上。

Q:我未滿 18 歲,發這種訊息會怎樣?

未滿 18 歲的行為人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法庭處理,以保護處分為主而非刑罰,程序與成年人完全不同。建議盡早讓法定代理人與律師介入。

Q:可以跟誰和解?

這個罪名保護的是兒童少年的整體法益,通常沒有具體的告訴人可以談和解,也不是告訴乃論。實務上能做的是向檢察官展現惔悟與願意接受負擔(支付公庫、義務勞動、法治教育),以爭取緩起訴。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條文內容與刑度以現行法規為準,個案認定仍依實際事實而定,不能取代個案的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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