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的性平三法修法,最常被提到的就是新增的「權勢性騷擾」。但實際上這次修法改的遠不止一個名詞——申訴期限、申訴管道、停職機制、罰鍰金額與懲罰性賠償全部重寫。
而且一個很少人注意到的事:三部法裡只有兩部真的定義了「權勢性騷擾」這個法定名詞。

一、先把時間點排清楚
| 法規 | 三讀 | 公布 | 施行 |
|---|---|---|---|
|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公布全文 48 條 | 112.7.28 | 112.8.16 | 大部分自公布日;部分條文自 113.3.8 |
| 性騷擾防治法 | 112.7.31 | 112.8.16 | 同上(延後條文清單不同) |
| 性別平等工作法 同日由「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 | 112.7.31 | 112.8.16 | 同上(延後條文清單不同) |
兩個常見的錯誤寫法
✗ 「三法同一天三讀」——性平教育法是 7 月 28 日,另兩部是 7 月 31 日。
✗ 「修正公布日是 112 年 7 月 31 日」——那是立法院三讀日,總統公布日是 8 月 16 日。兩者不能混用。
二、「權勢性騷擾」的定義:三部法不一樣
| 法規 | 定義 |
|---|---|
| 性騷擾防治法 §2 II |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 性別平等工作法 §12 II | 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沒有「權勢性騷擾」這個法定名詞。改以§3Ⅲ④「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處理,並於§34 II 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
所以「性平三法都定義了權勢性騷擾」這句話不精確。校園案件要找的是「專業倫理」這個概念,包括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被認定為權勢,到底差在哪?
| 面向 | 一般性騷擾 | 權勢性騷擾 |
|---|---|---|
| 刑事(強制觸摸罪) | 2 年以下、拘役或併科 10 萬以下罰金 |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行政罰鍰(性騷法 §27) | 1 萬~10 萬 | 6 萬~60 萬 |
| 懲罰性賠償(性騷法 §12 III) | 無 | 損害額 1~3 倍 |
| 職場懲罰性賠償(性別平等工作法 §27) | 無 | 1~3 倍;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 3~5 倍 |
| 校園懲罰性賠償(性別平等教育法 §42 III) | 1~3 倍 | 行為人為校長時 3~5 倍 |
| 申訴期限 | 知悉起 2 年/發生起 5 年 | 知悉起 3 年/發生起 7 年 |
四、行為人就是最大的那個人,該怎麼辦?
這是 112 年修法的核心:過去被老闆性騷擾,協就是要向老闆申訴,制度本身就不可行。現行法開了三條旁路:
- 性騷擾防治法 §14 III②: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上校編階以上主官、學校校長、機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性別平等工作法 §32-1 I 但書①: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得逐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性別平等工作法 §32-3 I: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遭最高負責人性騷擾→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
校園部分則是性別平等教育法 §31 I 但書: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且依 §33 II,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
五、調查期間停職與禁止報復
這兩組機制也是 112 年新增的,目的都是讓被害人「敢提、提了能活下去」。
停職或調整職務
- 職場(§13-1 I):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其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職期間薪資應予補發。
- 申訴人可以主動調職(§32-2 V):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得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 30 日內,雇主不得拒絕。
- 公部門與私校(§32-3 II、III):最高負責人或各級主管涉案且情節重大者,得由上級、所屬主管、監督機關或服務單位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 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法 §35 I、§30 VI):校長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職務;其他人員於調查期間,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令其暫時停職。
禁止報復
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者另依 §29 處 1 萬~10 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校園部分,性別平等教育法 §31 III 亦規定學校及主管機關不得因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另一個方向的新制:認定成立後雇主可以直接解僱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之 1 第 2 項: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 30 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對行為人而言,這代表性騷擾申訴的後果不只是罰鍰,而是工作本身。
常見問題
Q1. 只要是上司對下屬就算權勢性騷擾嗎?
不是自動成立。條文要求的是「受自己指揮、監督」且「利用權勢或機會」。同公司但不同部門、彼此並無指揮監督關係的主管,未必落入定義;反之,非主管但實際指導、帶人的資深同仁,也可能成立。實務上看的是實質的指揮監督關係,不是組織圖上的位置。
Q2. 行政申訴與刑事告訴的時限不一樣,該先做哪一個?
實務上建議同步評估,但刑事那邊的時間充裕度通常比較緊——強制觸摸罪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間較短;行政申訴則有 2/5 年或 3/7 年。如果行為已經達到「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觸摸隱私處」的程度,建議先把刑事告訴的時間點確認清楚。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性平三法均於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自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且三法延後施行的條文清單各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