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339 系列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刑度級距

詐騙罪刑責有多重?從普通詐欺到詐防條例的完整刑度地圖

本文最後更新:2026-09-15|輕鬆問法律諮詢

「詐騙罪判多久」沒有單一答案,而且差距大到超乎多數人想像——從可以易科罰金的「五年以下」,一路到沒有上限的「七年以上」。決定你落在哪一格的,不是「騙了多少」這一件事,而是用什麼方式騙、幾個人一起、金額多少這三件。這篇把整張刑度地圖攤開來,每一格再往下接詳細的專篇。

三句話先講完:

① 詐欺不是一條,是一組。普通詐欺 5 年以下;一旦落入加重詐欺(刑法 339 條之 4)就是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② 這個跳躍最大的影響不是數字,而是加重詐欺不能易科罰金——就算法官只宣告你六個月,也不能用錢折抵。
③ 實務上詐騙案很少只有一條罪。詐欺+洗錢+組織犯罪是常見組合,而洗錢的刑度有時比詐欺本刑還重。

刑度階梯:金額與型態把下限一路墊高刑法 §339 普通詐欺5 年以下可易科罰金刑法 §339-4 加重詐欺1~7 年不得易科罰金詐防條例 §43① 達 100 萬3~10 年不得易科罰金詐防條例 §43② 達 1,000 萬5~12 年不得易科罰金詐防條例 §43③ 達 1 億7 年以上不得易科罰金0 年5 年10 年15 年深色為法定刑範圍;易科罰金看「最重本刑」是否為五年以下(刑法 §41)

一、刑度地圖:一張表看完

法條什麼情形法定刑能不能易科罰金
刑法 339
普通詐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可以(受 6 月以下宣告時)
刑法 339-1
收費設備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自動販賣機、投幣式設備)取得他人之物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可以
刑法 339-2
自動付款設備
以不正方法由 ATM 等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可以
刑法 339-3
電腦詐欺
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製作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不行
刑法 339-4
加重詐欺
犯 339 條而有四款情形之一(見下一節)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不行
詐防條例 43 ①犯 339-4,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100 萬元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得併科 3,000 萬元以下罰金不行
詐防條例 43 ②1,000 萬元5 年以上 12 年以下,得併科 3 億元以下罰金不行
詐防條例 43 ③1 億元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億元以下罰金不行
詐防條例 44犯 339-4 第 1 項第 2 款(三人以上共同),又有境外對境內、利用未滿 18 歲或滿 80 歲之人等情形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不行

「能不能易科罰金」這一欄是整張表最實際的差別。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的要件是「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重點在最重本刑,不是你被判幾年。加重詐欺的最重本刑是 7 年,已經超過門檻,所以即使最後只宣告六個月,也不能繳錢了事。這是「三人以上共同」這四個字真正可怕的地方。

二、339 條之 4 那四款,是整張表的分水嶺

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款次內容實務上最常見的型態
第 1 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假檢警、假法院、假健保局、假監管帳戶
第 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最常見的一款。機房、車手、收水、提供帳戶的人加起來往往早就超過三人
第 3 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臉書廣告、LINE 群組招募、投資社群
第 4 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deepfake 深偽、AI 換臉、語音克隆

「我只是幫忙,不算三人以上共同吧?」這是實務上最常被推翻的認知。「共同正犯」看的是有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不是你有沒有親自打電話騙人。只要你知道自己在一個分工結構裡承擔一環,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真正被認定為幫助犯(刑法第 30 條,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的,通常是連整個架構都不清楚、只是交出帳戶的類型。

三、詐防條例是怎麼往上疊的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不是另一套獨立的詐欺罪,而是以刑法 339-4 為前提再往上加。兩條很不一樣:

  • 第 43 條看金額。使人交付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100 萬、1,000 萬、1 億三個門檻,分別跳到 3 年以上、5 年以上、7 年以上。注意這是整個案件的金額,不是你個人拿到多少;車手抽成幾千元卻適用 3 年以上那一格的情形,實務上完全可能。
  • 第 44 條看型態。以「三人以上共同」為基礎,另有冒用公務員名義、對公眾散布、深偽等情形,或自境外提供設備對境內之人犯之,或教唆、幫助、利用未滿 18 歲、滿 80 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條例的完整演進與新舊法對照,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13 年新法重點與 115 年修正後的加重與減刑

四、實務上很少只有一條罪

這是看完上面兩張表後最容易誤判的地方。起訴書上通常不會只列一條,不同角色的罪名組合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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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洗錢那一條的刑度,很多人低估了

這是整篇最常被忽略、但實務上最痛的一格。洗錢防制法於 113 年 7 月全文修正,第 19 條第 1 項: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法定刑
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
未達 1 億元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注意兩件事。第一,就算金額很小,法定刑也是「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下限,而且最重本刑超過五年,所以同樣不能易科罰金。第二,它是併科罰金,不是「得併科」,法院沒有不科的裁量空間。很多人以為「我只是把錢領出來轉交」比較輕,實際上這一條的刑度可能比詐欺本刑還重。

六、能減多少:三條減刑路徑

詐防條例修正後,減刑的門檻改了,而且改得很具體。最大的變化是:取消了「繳交犯罪所得」這個舊要件,改成要求在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且減免都改為「法院得」的裁量,不再是當然發生。

路徑要件效果
詐防條例 46
自首
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因而查獲集團主謀者或扣押全部被害人財物,得免除其刑
詐防條例 47
偵審均自白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全部和解金額法院得減輕其刑。若因而查獲主謀或扣押全部財物,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59
顯可憫恕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實務上是加重詐欺要突破 1 年下限的主要工具

實務上最常卡住的一點:六個月內「全部金額」。不是你拿到多少就賠多少,而是你與被害人談定的和解金額要在期限內付清。所以談和解時,分期的期數要能在六個月內付完,這件事比金額抗到多低還重要。減刑要件的完整對照見 詐欺案件減刑要件:自白、顯可憫恕與和解時程完整解析

七、反過來,如果你是被騙的一方

刑度表對被害人的實益在於:它決定了對方有沒有動力談和解。金額越大、越符合 339-4 與詐防條例 43 條的情形,對方要面對的下限就越高,而六個月內付清和解金是他減刑的必要條件——這是你在調解桌上真正的籌碼。

實務上要把握的三件事:第一,報案越早越好,帳戶被警示後殘餘款項才有機會發還。第二,刑事起訴後可提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第三,談和解時要把分期壓在六個月內,因為那是對方最想要的東西。詳見 詐欺案件常見 Q&A:刑責、人頭帳戶、減刑與交保一次看懂

八、依你的狀況,接著看這些

你的狀況接著該看
剛收到傳票,案由寫詐欺收到傳票要注意什麼?三種傳票、不到場的後果與寄存送達被警察約談或逮捕,你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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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我只拿了幾千元跑腿費,為什麼會適用金額那麼高的條款?

因為詐防條例第 43 條算的是「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金額,不是你個人的報酬。共同正犯對全部犯罪事實負責,這是車手案刑度常常超乎當事人預期的根本原因。

Q2. 加重詐欺真的完全不能易科罰金?

是。刑法第 41 條看的是「最重本刑」是否為五年以下,而不是你實際被判幾年。339-4 的最重本刑是 7 年,不符合要件。但緩刑是另一回事:只要宣告刑在 2 年以下且符合刑法第 74 條要件,仍有緩刑的可能,而這通常要靠刑法 59 條或詐防條例的減刑條款先把刑度拉下來。

Q3. 只是把提款卡借給別人,會算加重詐欺嗎?

要看主觀認識。如果法院認定你知道對方要拿去做什麼且有犯意聯絡,可能成立共同正犯;如果只是預見可能被作為犯罪工具而不違背本意,實務上多數認為是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可依刑法第 30 條按正犯之刑減輕。這一塊的認定標準見 交付帳戶會被判刑嗎?

Q4. 洗錢罪和詐欺罪會不會兩個刑相加?

不一定。要看法院認定是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還是數罪併罰。實務上車手提領並轉交的行為,常被認為與詐欺成想像競合,但不同次的提領或不同被害人則可能分別評價。解析見 詐騙集團為什麼會構成洗錢罪?

Q5. 我想自首,但錢已經花完了怎麼辦?

這是現在最現實的問題。修正後的詐防條例把減刑門檻從「繳交犯罪所得」改成「六個月內支付和解全額」,所以重點不在你還剩多少,而在你能不能在期限內湊出談定的金額。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先向家人借款、把和解金額談低、並把分期壓在六個月內付完。

Q6. 未遂會減嗎?

刑法第 339 條第 3 項、339-4 第 2 項都明定未遂犯罰之,而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之處罰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是「得」不是「應」,法院有裁量空間。實務上被害人未實際匯出款項的案件,減輕比例不低。

不確定自己落在刑度地圖的哪一格,或想知道和解金額與六個月期限該怎麼調?可以先透過免費的線上諮詢把角色、金額與目前的程序階段講一遍,我們會先幫您判斷適用的條款與可以爭取的空間。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法令與各機關公告亦可能異動,請以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所提供的建議及現行法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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