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辯護人」在法律上有完全確定的意思:刑事案件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選任的律師。不是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也不是告訴人這邊的律師。這篇講清楚辯護人能做什麼、什麼時候需要,以及它跟公設辯護人、法扶律師差在哪裡。
① 辯護人=被告這一方的律師(刑訴法 27 條)。
② 從警詢階段就可以選任,不用等到起訴。
③ 最多同時選任三人(刑訴法 28 條)。
④ 家屬可以獨立幫他選任,不需被告同意(刑訴法 27 條第 2 項)。
⑤ 有些案件法院會幫你指定,不用自費。
辯護人是什麼?跟其他律師角色的差別
一個案件裡可能出現好幾種律師,名稱不同,立場也不同:
| 稱呼 | 立場 | 出現場合 |
|---|---|---|
| 辯護人 | 被告、犯罪嫌疑人 | 刑事案件全程(警詢、偵查、審判、羈押) |
| 告訴代理人 | 告訴人、被害人 | 刑事案件,幫提告的一方 |
| 訴訟代理人 | 民事的原告或被告 | 民事訴訟 |
| 公設辯護人 | 被告 | 法院依職權指定,不用付錢(見下方) |
| 法扶律師 | 被告或告訴人 | 經資力審查後由法扶指派 |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隨時」兩個字很關鍵——不用等被起訴,接到警局通知的那一刻就可以選任。
誰可以幫被告選任辯護人?
很多家屬第一時間會卡在這裡:人被帶走了,本人簽不了名,還能請律師嗎?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2 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都可以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獨立」的意思是不需要被告本人同意或授權。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 28 條,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重大案件常見兩位律師分工,一位主攻卷證與答辯、一位負責家屬溝通與交保。
哪些案件法院會指定辯護人(不用自己花錢)?
這就是所謂的強制辯護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下列情形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強制辯護的情形 | 常見例子 |
|---|---|
|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強盜、重傷害、販賣毒品 |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 內亂、外患、妨害國交 |
|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 | 經鑑定有精神障礙者 |
|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 — |
|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 — |
| 其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 案情複雜、被告年幼 |

什麼叫「重罪」?兩個門檻不一樣
「重罪」在刑事程序裡不是一個統一的名詞,至少有兩個完全不同的數字,而且常被混在一起:
| 用在哪裡 | 門檻 | 依據 |
|---|---|---|
| 強制辯護(法院會指定律師) |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刑訴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重罪羈押(可能被關進看守所) |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 |
所以會出現一種情形:案件是強制辯護案件(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但不到重罪羈押的門檻(五年以上);也可能反過來。別用其中一個數字去推另一個。
重罪不等於一定被羈押
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雖然把重罪列為羈押事由,但依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的意旨,光是「所犯為重罪」不能單獨作為羈押理由:法院仍須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且羈押是最後手段——能用具保、限住、限制出境達成目的的,就不應羈押。
這一點在羈押庭非常實際:辯護律師在重罪案件裡第一時間要做的不是證明無罪(那是審判的事),而是針對「逃亡與滅證之虞」提出具體反證:固定住居與工作、家屬願意具保、證據已經扣押完畢、主動交出護照。
重罪案件的辯護跟輕罪差在哪
- 羈押攻防是獨立戰場。押不押得成、能不能抗告、延長羈押要不要爭,都跟本案有罪無罪是兩件事,而且先發生。
- 卷證量差很多。重罪案件常有監聽譯文、鑑定報告、多名共同被告的筆錄,閱卷與比對的工作量跟一般案件不在同一個量級。
- 交互詰問才是重點。證人多的案件,勝負常常在詰問而不在書狀,這需要事前大量準備。
- 量刑辯護同樣重要。重罪案件很少有緩刑空間,實務上很大一部分力氣花在減刑事由、自首、和解與損害填補。
- 三人辯護的上限真的會用到。刑訴法第 28 條允許每一被告選任三人,重大案件常見分工。
辯護人在每個階段做什麼?
一、警局警詢(製作筆錄)
律師受任後會先跟你了解案情、釐清可能被問到的問題,並在現場阻止誘導訊問或其他不正訊問。這一關最關鍵:筆錄進了卷就拿不掉,之後換幾個律師都一樣。陪同的實際做法見 律師陪同偵訊什麼時候該請。
二、地檢署偵查庭
案件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會傳喚開偵查庭。辯護人可以出庭,協助研擬答辯方向與證據聲請。但注意:偵查中原則上不能閱卷,這是偵查與審判最大的差別之一。
三、法院審判(這裡才能閱卷)
依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閱卷之後,辯護人才能看到完整的警詢筆錄、偵查筆錄與所有證據,這是研擬答辯策略的基礎。
四、羈押庭
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法院會開羈押庭審查刑訴法第 101 條的要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上述之虞者。這一場決定被告接下來是回家還是進看守所,時間壓力極大。
五、看守所接見
被羈押且被裁定禁止接見時,家屬見不到人,但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情事,不得限制。這時候律師常常是家屬與被告之間唯一的管道。
我的案件真的需要自費請辯護律師嗎?
不是每一件刑事案都需要。實務上可以用三個問題自我判斷:
② 有沒有可能關?法定刑度有徒刑且不易緩刑、或已有前案,權重提高。
③ 案情靠一句話講得清楚嗎?涉及帳務、契約、多人共犯、鑑定報告的,權重提高。
反過來說,單純的過失傷害、公然侮辱、第一次酒駕且數值不高且已和解,很多人自己跑完全程也沒問題。但只要涉及羈押、重罪、或你自己講不清楚發生什麼事,不要省這筆錢。
怎麼挑刑事辯護律師?五個具體的判斷點
刑事案件挑律師跟民事不太一樣:時間壓力大、錯過的階段補不回來,而且你通常沒有比價的餘裕。下面五點是第一次談就問得出來的:
- 有沒有處理過同類型的案件。毒品、性侵害、經濟犯罪、交通過失、詐欺,攻防重點完全不同。問「你接過幾件這種的」比問「你執業幾年」有用。
- 從哪一個階段接手。有些律師只接審判,有些從警詢就陪同。如果你還沒做筆錄,能不能陪同警詢是最重要的一點。
- 報價範圍講不講得清楚。哪些含、哪些另計(閱卷、看守所接見、羈押庭、調解)、算到哪一個審級。講不清楚的報價,後面很容易出事。
- 敢不敢講壞消息。一開口就「保證不起訴」「一定緩刑」的,是警訊而不是信心。結果沒有人能保證,能保證的只有做了哪些事。
- 聯絡管道與回覆速度。羈押、抗告、再議都有短期限,這類案件靠的是即時反應,不是考慮兩天。
要確認對方真的是執業律師,可以透過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律師公會的會員查詢,或直接請對方提供律師證書字號。跨縣市委任、查證身分的完整做法見:怎麼找律師?跨縣市委任、查證律師身分與委任前必看重點。
第一次會談:律師會問什麼、你該問什麼
律師通常會問這幾題
- 你收到的是傳票、警察通知書還是起訴書?上面寫的案由與條文是什麼?
- 開庭或報到的日期是哪一天?還有多久?
- 你跟對方怎麼認識的?目前關係如何?
- 事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在場還有誰?
- 你手上有什麼書面:對話紀錄、匯款紀錄、錄音、契約?
- 之前做過筆錄嗎?講了什麼?有沒有簽名?
- 有沒有其他共同被告?他們的說法跟你一樣嗎?
- 有沒有前案?目前是不是在緩刑或假釋中?
你應該反過來問律師
- 這件案目前最可能的走向是什麼?最壞的情況呢?
- 接下來一個月你會做哪幾件事?
- 費用包含哪些、不含哪些?上訴要再算嗎?
- 開庭是你本人到,還是可能由所內其他律師出庭?
- 我現在最不該做的一件事是什麼?
要帶的東西
傳票或通知書正本、身分證、之前的筆錄(如果有給你)、所有相關的對話截圖與單據(按時間排好),以及一份你自己寫的時序表。時序表看起來不起眼,但它能把第一次會談的效率拉高很多。
常見問題
「辯護」到底是什麼意思?
辯護是指為被告提出有利主張與證據、反駁控方入罪主張的行為。要注意:辯護不等於「否認到底」。實務上很多案件的辯護方向是認罪並爭取緩刑、減刑或輕判,這同樣是辯護。
辯護律師第一次見面會問我哪些問題?
通常是這幾題:你接到的是傳票還是通知書?上面寫的案由和條文是什麼?你跟對方怎麼認識的?事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在場還有誰?你手上有什麼對話紀錄、匯款紀錄、錄音?之前做過筆錄嗎、講了什麼?把傳票、通知書、對話截圖先整理好帶去,第一次談的效率會差很多。
公設辯護人跟自己請的差很多嗎?
專業能力上不一定,但介入時點與可以花的時間差很多。公設辯護人通常在審判階段才指定,手上案量大;自費選任的律師可以從警詢就陪同,並且在開庭前跟你做完整的進庭準備。
請辯護律師要花多少錢?
刑事案件的律師費是按審級、按階段報價,偵查、一審、二審各算一筆,羈押庭與看守所接見則另有算法。完整的金額區間與計費方式見:刑事案件律師費:偵查、審理、羈押庭各怎麼算?
已經做完筆錄了,現在才找律師來得及嗎?
來得及,但可以做的事變少了。筆錄已經入卷,律師接手後的工作會變成「補強」而不是「預防」:補提有利證據、聲請傳證、在偵查庭或審判中重新釋明。只要還沒結案,都不算太晚。
律師可以幫自己的親人辯護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沒有禁止親屬擔任辯護人,具律師資格的家人一樣可以被選任。要注意的是別把兩件事搞混:第 27 條第 2 項講的是「家屬可以獨立幫被告選任律師」,跟「這位律師本身是不是家人」是兩回事。實務上的考量反而是情緒:自己人的案很難保持冷靜,而刑事辯護最需要的就是冷靜的判斷。
我自己就是律師,可以幫自己辯護嗎?
被告本來就有自行陳述與辯解的權利,這一點跟有沒有律師資格無關。但「選任自己為辯護人」在概念上不成立,辯護人依定義是被告以外的人。實務上具律師資格的被告絕大多數仍會另行委任,理由跟上一題一樣。
委任之後還可以換律師嗎?
可以,委任關係隨時可以終止,向法院陳報解除委任即可。但有兩個實際成本:已經收的費用多數不退(依委任契約而定),新律師也要重新閱卷與熟悉案情。若已接近辯論終結才換人,可能來不及充分準備。有不滿先談,沒講開的期待很常是誤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