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傳票的差別、不到場的後果與寄存送達生效時點

收到傳票要注意什麼?三種傳票、不到場的後果與寄存送達

本文最後更新:2026-09-15|輕鬆問法律諮詢

信箱裡出現一張法院或地檢署的紙,大部分人的第一反應是看「我是不是被告」。其實要先看的不是這個。傳票上有三個欄位決定你接下來的所有動作,而很多人一錯就錯在把警察局的「通知書」當成法院傳票,或把民事開庭通知當成刑事傳票——這兩種不到場的後果,完全不同。

三句話先講完:

① 先看身分欄——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告訴人,四種身分的權利義務完全不一樣。
到場是義務,陳述是權利。不到場可能被拘提(刑事)或被一造辯論判決(民事),但到場之後你仍然可以保持緘默。
③ 「我沒收到」不一定站得住。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就生效,戶籍地沒住人是最常見的踩雷原因。

三張紙長得像,不到場的後果完全不同警察局 通知書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訴 §71-1地檢署/法院 傳票被告身分得拘提;逃亡者可能通緝刑訴 §75、§76民事 開庭通知言詞辯論期日對造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民訴 §385「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才有後果;事先以書面請假並附證明可免

一、先分清楚你手上那張是哪一種

發文單位文書名稱代表的階段不到場的後果
警察局、調查局等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書(不是傳票)偵查最前端,還沒到檢察官手上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訴第 71 條之 1)
地方檢察署傳票偵查中,檢察官已分案被告:得拘提(刑訴第 75 條);證人:得科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已經起訴,進入審判同上;逃亡或藏匿者可能發布通緝
地方法院(民事庭)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調解期日通知書民事訴訟或調解不會拘提。但對造聲請時,法院可一造辯論判決(民訴第 385 條),等於缺席被判

最常見的誤解:把警察局的通知書當成傳票。通知書的法源是刑訴第 71 條之 1,性質上是司法警察機關請你到場詢問;實務上這個階段較有彈性,打電話給承辦人談改期通常可行。但別誤會為「可以不去」,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方一樣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二、拿到傳票,先看這三個欄位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傳票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這張紙上真正決定你要怎麼做的,是下面三個欄位:

1. 身分欄(最重要)

上面寫意思你該做的事
被告犯罪嫌疑人你是被調查的對象。但這只是程序上的身分,不等於已經被認定有罪認真準備。案情複雜或可能涉重罪時,評估律師陪同
證人你不是調查對象,但有到場並具結陳述的義務必到。具結後虛偽陳述會成立偽證罪(最重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告訴人被害人你是提告的那一方到場補充證據。不到場不會被拘提,但案子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
關係人通常是要向你了解狀況到場後身分可能轉換,這一點要有心理準備

2. 案由欄

上面會寫罪名(例如「詐欺」「公然侮辱」「傷害」)。這是你準備的起點——先搞清楚這個罪的成立要件,才知道實務上檢察官會問什麼。注意:案由欄寫的是目前分案的罪名,偵查中可能變更。

3. 庭期與股別、案號

應到之日、時、處所,以及右上角的股別與案號。這組數字是你之後要請假、遞狀、查進度的唯一依據,拍下來存好。

三、不到場會怎樣?依身分完全不同

你的身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後果依據
刑事被告得拘提。且若符合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等情形,可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刑訴第 75、76 條
刑事證人得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刑訴第 178 條
警詢通知書之犯罪嫌疑人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訴第 71 條之 1
民事被告不會拘提。但對造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依到場一方的主張與證據判決,實質上接近直接判你輸民訴第 385 條
民事證人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民訴第 303 條

「民事不去也不會怎樣」是整篇最貴的誤解。刑事不到場至少會先被拘提,你還有機會講話;民事不到場則是對方講什麼、法院就只聽得到什麼。欠錢、車禍、損害賠償這類案件,一造辯論判決確定後就是執行名義,對方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四、「我真的沒收到」——寄存送達這一關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也最冤的情形。法院與地檢署的文書送不到本人時,有兩套補位機制:

方式怎麼送什麼時候生效
補充送達
(民訴第 137 條)
本人不在,交付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包括大樓管理員)交付時即生效
寄存送達
(民訴第 138 條)
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門首,一份置於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重點在於:寄存送達不需要你實際去領。只要寄存滿十日,法律上就當作你已經收到。所以戶籍地沒住人、長期在外地工作、搬家沒遷戶籍這三種情況,是絕大多數「被一造辯論判決」、「被發拘票」案件的真正原因。實務上的預防動作只有一個:讓戶籍地有人定期收信,或於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實際居住地

寄存送達常伴隨另一個人人誤會的名詞:文書上印的「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很多人以為那是罪名或自己被列為被告,其實它只是送達方式的依據。完整說明見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是什麼?不是罪名,是寄存送達

五、真的不能去,要怎麼請假

法條寫的是「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才有後果。所以重點不是能不能請假,而是你有沒有事先、以書面、附證明地把理由送進去。

  1. 寫一張「刑事請假狀」或「民事請假狀」,不需要華麗的格式,但案號、股別、庭期、你的姓名與身分四樣不能漏。
  2. 附證明: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出入境記錄或機票、服役證明、公司派遣公文。沒附證明的請假狀,實務上幾乎不會被接受。
  3. 越早送越好。實務上至少在庭期前一週送達,並且自留一份遞狀回執或傳真發送紀錄。
  4. 同時打電話到該股書記官確認已收到。只打電話、沒有遞狀,等於沒請假。
  5. 如果已經來不及(例如當天送急診),事後立刻補送請假狀並附證明,實務上多數情形仍可補正。

六、開庭前要做的四件事

不用背稿,但這四件事做與不做,筆錄出來的品質差很多。

  1. 把時間軸寫下來。幾月幾日、跟誰、發生什麼事。人在緊張時最容易錯的就是時序,而時序一亂,筆錄看起來就像在編故事。
  2. 把證據列成清單,影印兩份。一份給承辦人、一份自留。原件帶著但不要交出去,交影本就好。
  3. 搞清楚案由那個罪的要件。知道對方要證明什麼,你才知道自己該講什麼、不該講什麼。
  4. 決定要不要請律師陪同。判斷標準與實際費用見 律師陪同什麼時候該請?偵訊、筆錄現場律師實際做什麼

證人可以請領日費旅費。刑事證人得請求法定的日費(新臺幣 500 元)及往返旅費,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提出。這筆錢不多,但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可以請,現場跟書記官說一聲就行。

七、三個最常見的誤解

1. 「傳票上寫被告,就是已經被判了」——不是。偵查中的「被告」只是程序上的地位,用來讓你取得緘默權、選任辯護人、聲請調查有利證據這些權利。偵查結果可能是不起訴。

2. 「我去了就等於承認」——到場是義務,陳述是權利。到場後你仍然可以表示要行使緘默權、要先選任辯護人。刑訴第 95 條規定訊問前應先告知四件事,其中兩件就是得保持緘默與得選任辯護人;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細節見 被警察約談或逮捕,你有哪些權利?緘默權與律師陪同一次看

3. 「我把傳票丟了就當作沒看到」——送達效力跟你有沒有拆信無關。只要合法送達(包括補充送達與寄存送達),法律上就是收到了。

八、依你的狀況,接著看這些

你的狀況接著該看
傳票上寫著你是被告,要去做筆錄被警察約談或逮捕,你有哪些權利?律師陪同什麼時候該請?
擔心做完筆錄被聲請羈押被聲請羈押怎麼辦?羈押要件、期間、交保與羈押禁見
收到的是民事開庭通知,要寫書狀答辯狀怎麼寫?可直接照抄的骨架與兩個範例民事起訴狀怎麼寫?
文書上印著「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是什麼?不是罪名,是寄存送達
案由寫的是公然侮辱或誹謗公然侮辱告訴流程:113 憲判字第 3 號之後,什麼才算「侮辱」?
案由寫的是詐欺或幫助詐欺詐騙罪刑責有多重?從普通詐欺到詐防條例的完整刑度地圖詐欺案件常見 Q&A
已經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怎麼辦?再議的 10 日期限與寫法

常見問題

Q1. 傳票上的時間我要上班,可以改期嗎?

可以聲請,但不是當然准。實務上的分別是:警察局的通知書彈性最大,打電話給承辦人通常可以談;地檢署與法院的庭期則要以書面請假並附證明,單純「要上班」很常不被接受,除非附上雇主證明且說明無法調休的具體原因。

Q2. 傳票上寫我是證人,去了會不會變成被告?

有可能,這是真實存在的風險。但法律上有兩道保護:刑訴第 181 條——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一定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以及刑訴第 95 條——一旦身分轉換為被告,應即告知你緘默權與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如果你從一開始就知道自己可能有涉案,建議直接帶律師。

Q3. 人在國外回不來怎麼辦?

這就是典型的「正當理由」,但必須主動證明。附上出入境記錄或機票、居留證明,以書面聲請改期,並說明預計返國日期。最危險的做法是什麼都不做——刑事案件長期傳喚不到,有可能被發布通緝,回國入境時就會出問題。

Q4. 寄存送達已經生效了,我真的沒看到,還有補救嗎?

要分事情種類。如果是因此錯過上訴、異議或再議的法定期間,可以考慮聲請回復原狀,但需釋明「非因過失遲誤」且有嚴格的期間限制,及早處理是關鍵。如果是單純錯過一次庭期,盡速與承辦股聯絡並補送書狀說明原因。

Q5. 民事被一造辯論判決了,還有機會嗎?

有,但要快。一造辯論判決仍是判決,可以上訴;上訴期間是判決書送達後 20 日內。過了就確定,對方可直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期間計算見 上訴期間與抗告期間怎麼算?20 日、10 日起算日與在途期間

Q6. 可以帶家人一起進去嗎?

偵訊庭原則上不公開,家人通常只能在外面等,能陪同進去的是選任的辯護人。法院審判庭原則上公開,家人可以坐旁聽席。少年案件與性侵害案件則另有不公開審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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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法令與各機關公告亦可能異動,請以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所提供的建議及現行法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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