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走到要找律師這一步,大部分人真正想問的不是「法條怎麼規定」,而是三件很具體的事:要花多少錢、要準備什麼、談的時候要問什麼。這篇就只回答這三件事。
三句話先講完:
① 台灣的離婚只有三條路:協議、調解、裁判。先確定你在哪一條,才知道要不要花錢請律師。
② 離婚訴訟一定會先經調解(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直接遞起訴狀也會被轉成調解。
③ 家事案件不得約定後酬(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有人跟你說「離成再付錢」,要提高警覺。
一、先確認你走的是哪一條路
這一步決定了後面所有事:要不要請律師、要花多少時間、要花多少錢。
| 途徑 | 法律依據 | 需要對方同意? | 大致時程 |
|---|---|---|---|
| 協議離婚 | 民法第 1049、1050 條 | 要。而且要同時滿足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三個要件 | 最快一到兩週 |
| 調解離婚 |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民法第 1052-1 條 | 要,但由法官或調解委員居中。調解成立,婚姻關係即消滅,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 約一到三個月 |
| 裁判離婚 | 民法第 1052 條 | 不需要。但你必須證明符合法定事由 | 約六個月到兩年(含上訴) |
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了十款: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對直系親屬的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意圖殺害他方、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十款都不符合也不是沒路。同條第 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實務上絕大多數的離婚訴訟都是打這一項,而此項但書在 112 年憲法法庭作成解釋後已有變化(見 有責配偶可以訴請離婚嗎?)。
二、離婚訴訟一定先走調解,這不是選項
很多人以為「走調解」是自己可以決定的。不是。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1 項:「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離婚不是丁類事件,所以屬於強制調解。
同條第 2 項更直接: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也就是說,你遞了離婚起訴狀,法院也會先把它當成調解聲請轉進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才進入訴訟。
這對你的實際意義:調解幾乎是每一件離婚案都會碰到的一關,而且它往往是整件事最快、最便宜的出口。調解成立的筆錄與確定判決同效力,且依民法第 1052-1 條,調解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消滅,法院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不用自己再跑登記。所以請律師陪同調解,往往比直接委任打一整場訴訟划算很多。
三、離婚要花多少錢:兩筆要分開看
很多人把「律師費」跟「裁判費」混在一起。這是兩筆完全不同的錢:裁判費是繳給法院的、金額固定且公開;律師費是繳給事務所的、沒有公定價。
裁判費(繳給法院)
| 請求內容 | 現行實收金額 |
|---|---|
| 單純請求離婚(非因財產權) | 4,500 元 |
| 離婚+贍養費 100 萬 | 4,500+3,000=7,500 元 |
| 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600 萬 | 4,500+71,700=76,200 元 |
| 離婚損害賠償(慕撫金) 30 萬 | 4,100 元 |
重點在:合併請求是各自計算再加總的。只要你除了離婚還要請求財產分配,裁判費就不再是四千多塊,而是跟請求金額同步放大。想先算自己的數字,可以用 裁判費試算器。
律師費(繳給事務所)
| 收費方式 | 怎麼計算 | 常見用在 |
|---|---|---|
| 按件計酬 | 依委任的程序(例如一個審級)報一個總價 | 離婚訴訟代理、陣同調解 |
| 按時計酬 | 依律師實際投入的時數計算 | 法律諮詢、談判、文件審閱 |
| 分階段收費 | 談判、調解、訴訟各自報價,走到哪一段付到哪一段 | 還不確定會不會走到訴訟的案件 |
家事案件不得約定後酬
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僅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3、6 款的丙類財產權事件,在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的前提下例外)。另外,律師法第 47 條要求律師應向委任人明示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數額;倫理規範第 29 條則規定律師不得擔保將獲有利結果。任何向你保證「一定離得成」、「拿不到監護權不收錢」的說法,本身就不符合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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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諮詢前先準備這六樣東西
律師的時間是按時計價的,而且第一次談往往決定了後面的方向。帶足下面這些,同樣一小時可以得到完全不同品質的建議。
- 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確認婚姻登記日、子女人數與出生日期——這決定了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起點與親權問題。
- 雙方的財產清單。包含房地產、存款、投資、保單、車輛、債務。向國稅局申請自己的「財產所得清單」只要帶身分證就能辦。
- 收入證明。雙方的都要。扶養費與贍養費的金額直接綁在這裡。
- 你主張的事由的證據。外遇的對話紀錄、家暴的驗傷單與報案紀錄、分居的住居證明。截圖要完整包含時間與對話對象,斷章取義的截圖在法庭上幾乎沒有用。
- 既有的書面資料。對方寄來的協議書草稿、法院公文、之前簽過的任何東西。
- 你自己的底線。子女跟誰、房子怎麼辦、可以讓步的是什麼。律師能幫你評估可行性,但不能替你決定要什麼。
五、諮詢時該問的八個問題
這些問題的目的不只是取得資訊,也是在判斷這位律師適不適合你。
| 問題 | 為什麼要問 |
|---|---|
| 我這件案你會建議走協議、調解還是訴訟?為什麼? | 直接跳到「提告就對了」的建議,通常沒有真的評估過你的案子 |
| 以你的經驗,我這種情形的勝率大概如何?弱點在哪? | 肯講弱點的律師比只講優勢的可靠。但注意:任何擔保結果的說法都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 |
| 報價包含哪些、不包含哪些? | 開庭幾次、書狀幾份、陣同調解算不算、閱卷另計嗎——這些不問清楚,後面都會變成爭議 |
| 如果調解就成立了,費用怎麼算? | 家事案很高比例結束在調解。事先問清楚,可以省下很多 |
| 到結案大概要多久? | 調解一到三個月、訴訟六個月到兩年是常見範圍。時間預期直接影響你的生活安排 |
| 除了律師費,還有哪些支出? | 裁判費、鑑定費、社工訪視、雜費。合併請求財產分配時裁判費會跨幾個數量級 |
| 實際辦我案子的是你本人嗎? | 諮詢的律師與實際承辦的律師不同人很常見,這件事應該一開始就講明 |
| 我現在馬上要做、或千萬不要做的事是什麼? | 這題最能看出一個律師有沒有真的在想你的案子。例如搬出去前要不要先留證、能不能先把存款轉走 |
六、三個最常被搞錯的地方
一、簽了離婚協議書不等於離婚了。民法第 1050 條要求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三個要件都齊備才成立。只簽名沒去登記,婚姻還在。
二、證人不是簽名就算。證人必須對雙方有離婚真意有所見聞,找一個沒見過面的人簽名,可能導致離婚無效(見 離婚證人要找誰?)。
三、監護權跟財產分配是兩件事。法院判斷親權的標準是子女最佳利益,跟誰分到比較多錢沒有必然關係。拿監護權來換財產、或拿財產來換監護權,在調解桌上常見,但這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不是法院的邏輯。
七、依你的狀況,接著看這些
- 對方不願意離:單方面離婚對方不同意怎麼辦?裁判離婚條件、流程與費用
- 錯在自己還能不能提:有責配偶可以訴請離婚嗎?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後的最新實務
- 對方外遇:配偶外遇怎麼辦?外遇離婚、外遇賠償與合法蒐證
- 有家暴:家暴律師費補助怎麼申請?補助項目、金額、流程與保護令
- 要爭子女:監護權怎麼爭取?法院判斷標準、社工訪視與證據準備|監護權可以轉移嗎?改定親權的條件與流程
- 要分財產:離婚財產怎麼分?剩餘財產分配、監護權、扶養費一次看|夫妻財產制怎麼選?
- 已經談好了:離婚協議書怎麼寫?必備條款與常見漏寫|離婚證人要找誰?
- 想先算錢:裁判費試算器|律師費用怎麼算
常見問題
Q1. 只是想問問看,一定要付費嗎?
不一定。很多事務所提供免費的初步評估(線上或電話),用來判斷你該走哪一條路、需不需要律師;需要審閱證據、擬定策略的深度談話則通常收費。兩種先問清楚差別再預約。
Q2. 不請律師可以自己走完離婚程序嗎?
可以,法律沒有規定家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協議離婚雙方都有共識時,自己辦通常沒問題。但只要涉及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親權爭執、對方有律師這三種情形之一,自己來的風險就高很多。
Q3. 對方死不簽字,我只能告嗎?
是。對方不同意時,合法結束婚姻的方式只有向法院起訴。但記得它會先進調解,實務上不少人在調解階段就談成了。
Q4. 離婚一定能拿到贍養費嗎?
不是。民法第 1057 條的要件是: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他方縱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協議離婚不適用這一條,要自己寫進協議書。
Q5. 靠律師拿到監護權的機率會提高嗎?
律師能做的是把有利事實整理成法院看得懂的樣子、提醒你社工訪視時該展現什麼,不能改變事實本身。任何保證結果的說法都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
Q6. 可以等拿到錢再付律師費嗎?
家事案件原則上不得約定後酬(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例外是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3、6 款的丙類財產權事件,且需在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的前提下。如果對方主動提議「離成再付」,應該提高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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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規費金額也可能隨公告調整,請以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所提供的建議及各機關現行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