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六個階段與三個關鍵期限

被告了怎麼辦?刑事案件六個階段時間軸,每一站該做什麼

本文最後更新:2026-09-15|輕鬆問法律諮詢

「我被告了」這句話,在不同階段意思完全不一樣。可能是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可能是地檢署的傳票、也可能是已經拿到起訴書。這三種情況要做的事、要盯的期限、能爭取的空間,差很多。所以這篇不講「一般性的建議」,而是先讓你定位自己在哪一站,再告訴你這一站該做什麼。

三句話先講完:

① 「被告」是程序上的身分,不是判決結果。這個身分反而是拿到緘默權、選任辯護人、聲請調查有利證據這三項權利的前提。
② 刑事案件有六站:告訴 → 警詢 → 偵查 → 偵查終結 → 審判 → 確定與執行。先找到自己在哪一站。
③ 全案有三個不能錯過的期限:告訴乃論 6 個月、再議 10 日、上訴 20 日。過了就是過了,法官也救不了。

六個階段,三個不能錯過的期限1 告訴・報案報案三聯單告訴乃論:知悉犯人起 6 個月2 警詢司法警察通知書無法定期限3 偵查地檢署傳票無法定期限,實務數月起4 偵查終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再議 10 日5 審判法院傳票、起訴書上訴 20 日6 確定・執行判決確定證明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金色節點為法定不變期間;送達含補充送達與寄存送達

一、先定位:你在哪一站

看你手上那張紙是什麼,就知道自己在哪一列。

站別你手上的文件你的身分這一站的關鍵期限
1. 告訴、報案報案三聯單、受理案件證明告訴人、被害人告訴乃論之罪:知悉犯人起 6 個月
2. 警詢司法警察機關的通知書犯罪嫌疑人無法定期限。但不到場得報請核發拘票
3. 偵查地檢署傳票被告無法定期限,實務上數月到半年
4. 偵查終結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被告或告訴人再議 10 日(刑訴第 256 條)
5. 審判法院傳票、起訴書繕本被告上訴 20 日(刑訴第 349 條)
6. 確定與執行判決確定證明書、執行傳票受刑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的聲請時點

二、每一站該做的事

第 1 站:告訴、報案

如果你是提告的一方,這一站的重點只有兩件:固定證據盯緊六個月。先確認你要告的罪是不是告訴乃論(公然侮辱、誹謗、傷害、毀損等屬之;詐欺、恐嚇、偽造文書則否),因為告訴乃論之罪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刑訴第 237 條),過了告訴權就消滅。

第 2 站:警詢(司法警察)

這一站拿到的是通知書,不是傳票(刑訴第 71 條之 1)。實務上這一站較有彈性,打電話給承辦人談改期通常可行,但不能不去。這是整個程序裡「請不請律師」影響最大的一站——因為這份筆錄會一路跟著案子到法院,而它往往是在你最慌、資訊最少的時候做的。

第 3 站:偵查(檢察官)

拿到地檢署傳票,代表檢察官已經分案。這一站你能做三件事:陳述意見、聲請調查有利證據(刑訴第 95 條第 1 項第 4 款明定這是你的權利)、以及談和解。很多人只做第一件,其實後兩件對結果的影響大得多——緩起訴與不起訴很大比例是在這一站談出來的。

第 4 站:偵查終結

三種結果:起訴、緩起訴、不起訴。如果你是告訴人而拿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10 日內可以聲請再議(刑訴第 256 條);再議被駁回,可在 10 日內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訴第 258 條之 1)。這兩個 10 日都是不變期間,且實務上需要附理由,不是一張紙寫「我不服」就行。

第 5 站:審判

起訴後進法院。這一站的重點從「有沒有犯罪」逐漸轉向量刑——有沒有和解、有沒有自白、有沒有前科、能不能緩刑。判決後20 日內可上訴(刑訴第 349 條)。

第 6 站:確定與執行

判決確定後由檢察署執行。宣告刑在六個月以下且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時,可聲請易科罰金(刑法第 41 條);無法易科罰金或無力繳納時,可考慮易服社會勞動。

三、全案的期限清單

這張表建議直接截圖存起來。刑事案件裡真正救不回來的,幾乎都是錯過期限,而不是講錯一句話。

期限從什麼時候起算依據錯過的後果
告訴乃論 6 個月知悉犯人之時刑訴 237告訴權消滅,檢察官作不起訴處分
再議 10 日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刑訴 256處分確定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10 日接受再議駁回處分書後刑訴 258-1全案終結
刑事上訴 20 日判決送達後刑訴 349判決確定
抗告 10 日裁定送達後刑訴 406裁定確定
民事上訴 20 日判決送達後民訴 440判決確定,成為執行名義

三個起算上的陷阱:(一)送達包括補充送達與寄存送達,寄存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生效,不需要你實際去領。(二)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有在途期間可以扣除。(三)期間末日遇到休假日時以次日代替。完整算法規則見 上訴期間與抗告期間怎麼算?20 日、10 日起算日與在途期間一次看懂

四、不管在哪一站都適用的三件事

1. 到場是義務,陳述是權利

不到場會被拘提(刑訴第 75 條),但到場之後你仍然可以行使緘默權。刑訴第 95 條規定訊問前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聲請調查有利之證據。且同條第 2 項: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

2. 和解的時機比金額重要

同一筆金額,偵查中談成可能換到緩起訴或不起訴;到一審審判中才談成,最多是量刑因子;到二審才談,幫助就更有限。而告訴乃論之罪的和解還有一個專屬陷阱: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訴第 238 條),所以款項到手或把分期履行的擔保寫進調解筆錄之前,不要先撤。

3. 不要自己動證據

刪訊息、刪文、把手機重置——這些在實務上幾乎不會成功,因為對方多半已經截圖,而電信業者與平台的後台紀錄也還在。但這個動作本身會成為對你不利的情節,嚴重時更可能被評價為湮滅證據而成為羈押事由(刑訴第 101 條)。正確做法是完整備份,交給律師判斷哪些對你有利。

五、依你目前的階段,接著看這些

你目前的階段接著該看
剛收到通知書或傳票收到傳票要注意什麼?三種傳票、不到場的後果與寄存送達
要去做筆錄,想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被警察約談或逮捕,你有哪些權利?緘默權與律師陪同一次看可以拒絕偵查嗎?六件事裡哪些能拒絕、哪些拒絕會被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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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怎麼辦?再議的 10 日期限與寫法再議怎麼聲請?完整流程與再議狀寫法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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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案由分流

常見問題

Q1. 被列為被告,是不是代表檢察官已經認定我有罪?

不是。偵查中的「被告」是程序上的地位,用來讓你取得緘默權、選任辯護人、聲請調查有利證據這些權利。只要有人提告訴,檢察官就必須分案調查,你自然就成為被告。偵查結果可能是不起訴。

Q2. 整個案子會拖多久?

沒有法定期限。實務上單純案件的偵查常見數個月,涉及多人、需要向境外調資料或需鑑定的案件可能拉到一年以上。起訴後的一審審判又是另一段時間。最實際的做法是把它當成一年以上的長期事件來安排自己的生活與預算,而不是每天等消息。

Q3. 每一站都要請律師嗎?

不必,但有兩個點最值得花錢。第一是第一次做筆錄前——這份筆錄會跟著案子到法院,而它往往是在你最慌的時候做的。第二是起訴後的第一次準備程序庭前——這時要決定爭執焦點與證據方法,方向一定很難改。

另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等情形,屬於強制辯護,法院會依職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Q4. 指派律師或免費法律扶助怎麼申請?

刑訴第 95 條第 1 項第 3 款後段明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符合資格者得請求法律扶助。實務上可直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審查通過後會指派扶助律師;各地方律師公會也多設有免費法律諮詢。

Q5. 我人在外地,一定要回原管轄法院嗎?

原則上是。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不能自己選。但你可以委任當地的律師,不用帶著家附近的律師到處跑。跨縣市委任的實務考量見 怎麼找律師?跨縣市委任、查證律師身分與委任前必看重點

Q6. 案子進行中,我可以主動找對方談和解嗎?

可以,而且越早越好。但實務上建議透過調解委員會、檢察官移付調解或律師出面,而不是自己直接聯絡——一來避免被認為騷擾或勾串,二來正式管道談成的結果會有筆錄,才能在量刑或緩起訴上被採認。

不確定自己在哪一站、下一個期限是什麼時候?可以先透過免費的線上諮詢,把手上的文件名稱與收到日期告訴我們,我們會先幫您定位階段、算出期限,再討論要不要進一步委任。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因事實與證據而異,法令與各機關公告亦可能異動,請以律師就您的具體情況所提供的建議及現行法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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